用權為己不為民,績溪一村主任侵吞資產終獲刑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以私利為中心,以職權為半徑,畫出的永遠是禁錮自己的牢籠。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村主任職務侵佔案件,判處被告人胡某福有期徒刑九個月;退出的違法所得14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5年3月初,胡某福任績溪縣某村第六屆村民委員會委員;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該村第七、八屆村民委員會主任。2005年至2006年期間,胡某福為將自營的南方起重安裝有限公司遷址,在未與村鎮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以該村要投資建廠的名義,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其他村幹部幫忙以每畝6000-7000元不等的價格,從該村張某等人處購買了兩塊土地,並將兩塊土地進行平整,購買土地及平整土地共計花費125000元。後因政府統一規劃需要,胡某福將公司遷至西區工業園區。2009年,胡某福先後將兩塊土地出租給楊某等人經營廢鐵收購廠、制磚廠和塑料加工廠。截至2019年2月26日,胡某福共計收取三人租金273000元,並將該筆租金據為己有,共侵佔集體財產148000元。經鑑定,平整後兩塊土地的面積為7936.67平方米(合11.9畝)。經認定,該兩塊土地中包括村集體土地5571.64平方米,國有土地2365.03平方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福為謀取私利,利用其擔任該村村委、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未與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安排其他村幹部幫忙收購土地,後將土地出租,侵佔集體土地使用權租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胡某福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各種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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