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0年,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嗎?

菻雨


樓主你好,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0年,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嗎?這個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是要嚴格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工作超過10年這種情況,那麼給予的經濟補償,就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大概是需要有10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或者說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待遇來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同時還應該領取失業金的待遇,那麼這個失業金的待遇也根據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如果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10年了嗎?你的這個失業保險應該也參保了10年,所以說你就可以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療保險的待遇,所以說這兩方面的待遇,你能夠正常享受到,那麼企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群,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很多企業單位確實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說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群,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那麼就應該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


社保小達人


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的相關法律問題:

1.對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待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1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辭退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需要符合法定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和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據此,只要勞動者不具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就不能以無過失辭退為由辭退勞動者。否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者被辭退的補償和賠償


依據上述分析,一旦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因此,只要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中。但是,繼續履行與同意解除只能選擇一種。依據勞動者的不同選擇,被辭退的補償和賠償問題,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第一,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勞動關係恢復正常時止,此期間的工資、各項福利待遇應當依法支付給勞動者。換言之,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各項待遇同非法解除前應當一致。

第二,勞動者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月基本工資X(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但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上就是小董對該問題的回答,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聽小董說法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超過10年的,單位有權終止來動合同嗎?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連續工作十年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相互信任,相互認可的程度比較高。但是無固定期限並不意味著可終身在企業工作,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還是可以變更的。

第二,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用人單位可以終止來動合同嗎?

對於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於工作時間比較長的人員,一般在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上,處理是比較慎重的,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一般是不會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到了非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地步,都會有專門的工作團隊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如果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果符合勞工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只要沒有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五年,或是距離法定的退休條件不足五年的人員,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負刑事責任等,符合這些條件的,不管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不是因為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原因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是沒有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二倍的經濟賠償。

總之,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人員,應當屬於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只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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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滿十年,應鑑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如果這樣來理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企業只能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不能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同樣,《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企業可以辭退的條件。辭退的條件並未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不得辭退,沒規定也就意味著只要符合下面的條款,就可以辭退。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流浪的人995813253


如果在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單位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如果要解除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一般滿十年以上的老員工,只能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企業破產或關閉另當別論。僅供參考。


博晝


要看你籤的是什麼合同了,合同期到了可以終止合同,合同期內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也是可以終止合同,還有就是單位經營困難或者發生較大變故時也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給予一定補償。所以不管你工作多長時間都是有可能被解僱的,居安思危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吧。


企業管理小兄弟


如果工作滿10年,勞動法有規定,企業不可以私自解除合同,必須與勞動者溝通處理


職場專家濤哥


不可以,根椐《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滿十年,應鑑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幸福囤


無權終止合同,相反,還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聯拓劉昊斌


怎麼都不調查!就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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