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冻结公司账户 法人到庭和解履行

近日,神木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某兰炭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标的达110余万元。

据悉,申请执行人某兰炭公司诉请被执行人支付兰炭款、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公司账户有大额资金流水,并发现其名下有多辆车,故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并查封其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在公司账户冻结两日后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愿意到庭与申请人协商处理此案。经办案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庭兑付11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办法法官解除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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