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案一审宣判:九被告被判赔偿修复费用930余万元

10月30日,晨报曾报道了我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开庭的消息,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德于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正鹏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德。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马祖兴等人,将从塘栖公司以及被告张永良从连新公司转运的污泥运至九江事发地直接倾倒。

本案各被告共非法倾倒污泥14800吨。其中:东林大佛附近东林镇吴家咀(1号地块)倾倒污泥约2800吨,东林镇虎口冲村(2号地块)倾倒污泥约400吨,市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处(3号地块)倾倒污泥约3200吨,市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4号地块)倾倒污泥约4400吨,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正南的一处山庄(5号地块)倾倒污泥约4000吨。上述倾倒污泥,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案涉污泥环境损害情况及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损害,同时明确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另查明,经前期原告与塘栖公司磋商,2019年9月5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塘栖公司赔偿487.2387万元,塘栖公司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原告与塘栖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该磋商协议作出确认。除塘栖公司经磋商愿意承担的赔偿费用外,九江市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生态修复费280.3396万元、九江市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部分生态修复费201.8515万元以及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生态修复费488.91808万元未能达成磋商协议。另外,鉴定报告中评估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费10万元亦未得到赔偿。2019年3月5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由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万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连新公司已自愿向法庭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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