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抓住小偷發生扭打致其死亡,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李某在公共汽車上扒竊朱先生的錢包,得手後向車門處走去,朱先生髮現自己的錢包被李某所盜,隨即追上去一把抓住李某,李某一拳擊中朱先生的臉部,掙脫束縛準備逃走,此時朱先生隨手拿起車上的拖把向他砸去,正好砸中李某頭部,致其死亡。那這個事件,到底是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構成過失致人死忙罪呢?

當場抓住小偷發生扭打致其死亡,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朱先生這行為是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轉化成搶劫罪。

在朱先生髮現自己錢包被盜後,李某使用暴力擊中朱先生,這個時間已經由盜竊罪轉換成搶劫罪了,對於李某進行的不法侵害,朱先生合法進行正當的反擊,看似防衛過當,實則是正當防衛,不負擔刑事責任。

所謂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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