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閒置,可否收回呢?

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閒置,可否收回呢?

問:2007年,我們村和鄰村大約近千畝土地被政府徵收,說是要建設高科技工業園。然而土地被徵收後只建起很少幾座廠房,其他大部分土地長期閒置、荒蕪。於是部分村民在閒置土地上又種植了蔬萊,建了一些養豬場和雞棚。但是去年有一幫人用推土機強行剷平了豬場和雞棚,毀壞了種植的蔬萊,說這些土地早已出讓給他們。請問,土地被國家徵收後長期閒置是否違法?農民是否可以繼續耕種或收回土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根據這一規定可以認定,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閒置是違法的。在閒置期內,應當允許農民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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