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這份合同是否生效?

花花雜貨鋪


用人單位不將勞動合同的其中一份給勞動者,那麼這份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有兩個法律依據,第一是《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二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26條。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中一份勞動合同交予勞動者,就是同時違反了上述法律法條,刻意去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的,必須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數額取決於同行業同崗位的平均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夢裡瀾濤


合同簽字生效,一般在合同的最後有對合同的說明: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但在勞動合同實際當中,不少往往是員工簽了字就被用人單位收走了。

合同雖然不在手,法律的效力是存在的,而且用人單位又不敢否認這份合同,因為否認了等於沒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至於合同簽了之後被收走,是因為和合同裡面的條款有關係,基本上就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來履行責任。

在我認知裡面,簽訂勞動合同規範的操作是一式三份,第三份是由監督部門管理的,在實際當中勞動者不用擔心勞動合同的問題,但是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要明確勞資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合同為什麼簽了就被收走?

前段時間我還在某個外賣平臺做騎手的時候就和承包商簽訂了勞動合同,站長明說簽訂合同是裝樣子的,是為了應付平臺的要求籤訂的,說到底,純粹是浪費紙張。

形式主義害死人,有時候又必須走一個過場,勞動合同一簽訂就被當場收走,除了裝樣子就是裝樣子,沒有別的用處,合同本身就是一個範本,甚至裡面有違反勞動法的條款。

可以肯定的是被收走了勞動合同,十之八九有問題,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單位不會按合同履行責任,簽訂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或者監督部門來做的。

勞動合同被收走沒關係的

勞動關係的確認有合同就是一目瞭然,沒有合同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並不影響勞動仲裁或者勞動權益的維權發起,只是在認定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主張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比如:工牌、工服、工資條等等,勞動關係確認沒有想象的那麼複雜。

事實上在我看來,用人單位收走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掩耳盜鈴區別不大,完全是一種自欺其人的行為。勞動者很簡單往勞動監察大隊跑一趟,用人單位就會乖乖的把勞動合同交出來,因為用人單位承認沒簽勞動合同的代價實在太大。

對於簽訂後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不要過多的擔心,記住一條“沒簽勞動合同工資雙倍支付”,維權的時候往這條上靠,用人單位馬上會把勞動合同拿出來舉證。


收走的勞動合同最聰明的勞動者大有作用

前面說了,被當場收走的勞動合同基本是有問題的,要麼就是不符合勞動法規,要麼就是合同當中的條款用人單位未能履行,這種情況對於聰明的勞動者是大有作用的,在維權的時候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收穫。

不要想著勞動合同才能證明勞動關係,當提出勞動維權的時候因為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在訴求的時候就要說“沒簽勞動合同”,等到用人單位拿出勞動合同來的時候,勞動者就要就著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責任,那個時候用人單位是有苦說不出,只能捏著鼻子承認。

至於擔心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後會進行篡改那是沒必要的,因為有你簽字存在,同樣在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審理的時候該不承認的堅決不承認,因為合同簽訂之後就被用人單位收走了,用人單位有做手腳的機會和動機,可以做“有罪推斷”。在我看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當場收走是一種非常愚蠢的行為,百害而一無益,往往會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老郭職說


這個問題吧,其實題主你說的不夠清楚,所以下面的回答,其實都沒回答到點子上,你說的問題應該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公司說和你籤合同,然後你去簽字了,但是公司說你先簽字,然後公司統一蓋章,所以你交出去的是沒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公司拿走了,然後杳無音訊,也沒給你一份。

這種情況,肯定是無效的,因為沒有甲方,也就是公司的蓋章,無效,有些公司會這麼幹,因為他在想,你如果和公司有什麼糾紛的話,兩份合同都在他們手裡,他們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裡面添加對他們有利的內容。

這種情況你要做的就是過兩天就詢問一下,你的合同是否簽好了,要求公司給你一分,全程錄音或者錄像,作為憑證,以後如果打官司也有用。

第二種:就是公司也蓋章了,但是兩份都不給你,那這種情況合同是有效的。

特別說明:第一種情況是很多無良企業的做大,你要做的就是,空白合同一定不能籤,合同有附和勞動合同必備的內容。你才能簽字。合同後面通常有一個補充條款,下面是橫線,添加手寫內容的,你一定要用特別大的衣字,充滿了那幾條線的大字寫上此處無內容,或者寫上此處無內容,添加內容無效。以防被公司添加內容,如果你是辭職的時候去要勞動合同,公司也能給的話,你一定要看好。到底有沒有公司蓋章,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把兩份合同全部要回來,公司不給的話你就報警,就說有人搶你剛簽完字的合同,當然你知道人事放在哪裡就直接指哪裡,通常警察會讓公司打開櫃子之類的查看,你這時候咬死了合同公司沒蓋章,沒有形成合同,所以你簽了字的,屬於私人物品,把合同那走,然後你就可以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雙倍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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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很常見,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並不交給勞動者,這樣勞動者想要申請勞動仲裁就需要提前拿回勞動合同。但是本質上這份勞動合同屬於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真實意思表達,並且達成合意簽字,所以應屬於有效的勞動合同,可以用於證明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而公司的目的是讓員工無法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讓員工無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增加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

但事實上我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無法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其他的間接證據證明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樣才可以要求公司給予自己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


東友律師團


簽了兩份合同,給員工簽上名後公司全收回去了,還美曰其名幫員工“保管”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在民營企業中是很常見的,大家沒必要大驚小怪的。

這種做法需要分成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勞同合同內容本身的合法性,既然雙方都已經確認簽名和蓋章了,從這點來看,勞動合同內容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另外一方面,由於簽完的兩份合同全讓公司收走了,從這點來看是有違勞動合同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其依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怎麼辦?也是有勞動法規定的,具體如下:

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不把其中一份勞動合同給員工,員工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公司整改,如果已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公司賠償承擔責任。 所以說,勞動法對不把勞動合同給員工一份的現象是有勞動法約束的,只要公司沒按要求做,是完全可以投訴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遇到用人單位不把其中一份勞動合同 給到自己,那是可以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自己的,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以上僅僅是從法律的層面來解讀,可現實當中,大多數員工都選擇了不了了之,為什麼呢?原因有點扎心!

一方面,現在很多公司的人事部門基本都是老闆的走-狗,他們為了保住飯碗,也只能幫那些無良老闆幹一些有損員工利益的勾當了,如果遇到員工要求拿一份勞動合同的時候,人事專員可能會說“勞動合同正在走蓋章手續,沒有那麼快呢”,如果過一段時間你再追問,對方可能又會說“勞動合同由公司統一幫員工保管的呢,所有人都一樣的”,就這樣又搪塞過去了。

另一方面,員工遇到這種情況也明知公司不合法,明知拿不到勞動合同對自己很不利,但為了保住飯碗,往往只有選擇忍氣吞聲,大家試想一下,如果員工投訴公司了,即便公司真給你那點賠償了,但也對自己非常不利的,那樣基本意味著自己的飯碗要丟了,所以,遇到這種情況,絕大多數員工也只能選擇忍氣吞聲了!


設計製造迷


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範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並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裡,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採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佔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麼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於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儘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指尖視野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構成了勞動關係之後 ,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後,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害,都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裡寫的清楚明白,要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一份,但很企業,依然無視法律,不將合同交付給勞動者。

很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都是讓勞動者先按手印,然後告訴他們:等單位統一蓋過章之後,再給你們一份。

然後就沒有下文了。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回答,一種是合同生效;另一種是合同無效,但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一、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合法有效,只是沒有按照規定給勞動者一份進行保存。

這個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單位沒有給的原因:

一是勞動合同沒有完全遵守法律法規,企業為了避免勞動者過分清楚的知道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會將勞動合同給勞動者。

二是有些員工多事,總是拿勞動合同的內容來說事,壓制單位,使單位的工作不好開展,單位索性不把勞動合同給他們。

雖然勞動者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但這個合同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想拿回合同,可以向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索取,單位不給的話,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一般情況下,你只要去要,或者說向勞動部門反映,單位都給了。

即使不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說的清楚明白:由此產生的問題,由單位承擔責任。

二、只有勞動者簽字,單位並沒有蓋章,屬於無效合同,只有通過其他方式,證明你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純屬於單位耍賴,故意坑害勞動者,想要逃避責任。

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都是要保留證據,如工資卡、花名冊、招工表、工資條、工作證、餐卡、門禁卡、工裝、考勤表等,以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條,證明自己與

事實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合法性、複雜性、隱匿性等特點,無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就視為雙方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這兩種情況,不管從哪方面說,都是單位違規在先,勞動者可以蒐集充分的證據,拿起法律武器,向上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錦瑟談職場


勞動者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是籤雙份,按照正常的狀態都是勞動者一份,公司留一份。用人單位沒有將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具體的內容。

1、《中華人民勞動合同發》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具體內容是否有效,需要看具體的合同內容,與有沒有把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無關。擴展資料: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講,公民個人參與勞動法律關係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參與勞動法律關係成為合法主體,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2、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於本人自願且與本人內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4、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5、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若勞動者自身利益受到損壞應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的責任。

——本回答為西安鼎昂全自動智能量化炒幣機器人張沫允(歷時收益,數據核對,實況直播)個人發表觀點。


神一樣的炒幣機器人


題主問的是,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這份合同是否生效。下面從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是否合法、這份合同是否生效、沒有勞動合同需要維權該怎麼辦,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以上可知,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一份給勞動者,屬於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情況中,普遍存在用人單位出於自己利益考慮,以“統一保管”等藉口,沒把另一份合同給勞動者。這時,勞動者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這份合同是否生效

由《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所以說,合同是否生效的關鍵在於是否雙方都“簽字或蓋章”。

有時候,用人單位只是讓勞動者單方面簽字,這種情況下,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雙方同時簽字或蓋章,這樣的話,即使合同不在你手裡,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三、沒有勞動合同需要維權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案件中,首先需要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直接的證據。

但是許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在勞動者一方,而使勞動者在維權的過程中處於被動的地位。這時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除了勞動合同以外,勞動者可以通過蒐集以下幾項材料,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工資卡、工資條或者其他工資發放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勞動合同並非是唯一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通過以上資料蒐集,勞動者依舊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對題主有所幫助。


阿伽陀藥


只要曾經簽過字了,給不給你其實合同本身都是生效的。合同在不在手不是關鍵,關鍵是保證自己的實際合法權益不要受到侵害。

換個思維想一下:假設現在勞動合同在自己手上,因為自己保管不力遺失了,作為勞動者還會這麼糾結嗎?難道能因此就說合同不能生效嗎?

作為勞動者,要糾結不是合同是否在手中,要關注的切實的個人權益有沒有受到侵害。

大部分情況下,只要沒有損害勞動者利益,企業更多是以此獲取別的政策優惠,與員工關係不大。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只要勞動者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吃虧的只會是企業,畢竟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 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一般是超過一個月至一年期內的雙倍工資,也就是最多11個月的懲罰性質的工資支付金額。

  • 會被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意義在於公司以後和勞動者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不在於合同到期終止的權利。

  • 很明顯,沒有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不存在試用期的說法,對於企業來講,就喪失了在試用期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權利。

所以,作為勞動者,不用擔心勞動合同簽了沒發到自己手上。很多時候公司留下來兩份合同,只是為了預防勞動者藉著合同的相關條款牴觸企業正常管理,又或者只是為了方便應對勞動監察機構的稽查。

畢竟,很多企業會虛掛人頭、虛報工資金額,通過財務手段獲取有利於企業的政策,比如避稅、申領國家補貼政策等。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對內不太會損傷員工的合法權益,更多是對外面向政府的一種操作手段。

合同全部收歸企業,一方面規避員工“無意”洩露出去真實版本,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另一方面,也方便企業做各種小動作。

如果企業已經存在侵犯自己利益的行為,爭取要回勞動合同(主要是方便舉證,否則太麻煩)

同時收集並保存證據,以便後續對簿公堂時證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企業方明顯存在侵犯自己利益的違法行為,手上又沒有勞動合同作為保障,那麼依法向企業方要回勞動合同,以防萬一哪天鬧翻做準備。

與此同時,主要需要做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收集保存工作。

一般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社保、公積金等繳納記錄

  • 工牌、工作證、進出廠區的刷卡證明

  • 各類調動、調薪、晉級、公司發文類材料,在加蓋公章或者有公司主要管理者簽字情況下,都可以作為依據。

  • 工資發放流水、工資卡等涉及賬務往來的信息,一般應該是公司賬戶打款。如果是私人賬戶轉賬,則要證明其與企業存在的密切關係。

  • 各類與公司管理人員溝通的電話、語音、郵件、微信、QQ等相關記錄

  • 其他可以證實事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的各類證人、證言、證據

從某種角度上來講,只要確實存在實際用工痕跡,勞動者總能找到一些證據證實自己曾在這家企業待過,併為其工作。
子佳記得曾有一個經典案例,是一個小工廠做的比較“狠絕”,抹除了員工在公司的一切可能的證據痕跡,後來法官以該工人能夠畫出準確清晰的描繪出工廠內部建築與工作場所平面圖、符合工廠標準的工作流程、工作程序為依據,且企業方提供不出有利的反證,支持了工人與企業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求,並以此裁決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結語

勞動合同沒有給到自己手上,不用過於驚慌,如果沒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工資、社保、公積金、崗位內容等),安心工作即可,企業可能“另有所圖”,作為普通勞動者可能壓根管不了。

如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那麼依據法律規定,要回自己的勞動合同即可。必要時可以尋求勞動監察機構的介入。

一旦確實遇到無良的奇葩企業,也無需怕麻煩,只要能夠提供常規證據證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剩下的就需要企業來舉證,否則企業本身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我是子佳看職場 ,大型集團HR總經理,聚焦求職面試、加薪晉級、人際關係、勞資糾紛,關注我,我們一起職場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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