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花花杂货铺


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份给劳动者,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有两个法律依据,第一是《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个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予劳动者,就是同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条,刻意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数额取决于同行业同岗位的平均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梦里澜涛


合同签字生效,一般在合同的最后有对合同的说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在劳动合同实际当中,不少往往是员工签了字就被用人单位收走了。

合同虽然不在手,法律的效力是存在的,而且用人单位又不敢否认这份合同,因为否认了等于没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至于合同签了之后被收走,是因为和合同里面的条款有关系,基本上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责任。

在我认知里面,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的操作是一式三份,第三份是由监督部门管理的,在实际当中劳动者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为什么签了就被收走?

前段时间我还在某个外卖平台做骑手的时候就和承包商签订了劳动合同,站长明说签订合同是装样子的,是为了应付平台的要求签订的,说到底,纯粹是浪费纸张。

形式主义害死人,有时候又必须走一个过场,劳动合同一签订就被当场收走,除了装样子就是装样子,没有别的用处,合同本身就是一个范本,甚至里面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

可以肯定的是被收走了劳动合同,十之八九有问题,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会按合同履行责任,签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或者监督部门来做的。

劳动合同被收走没关系的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是一目了然,没有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不影响劳动仲裁或者劳动权益的维权发起,只是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主张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比如:工牌、工服、工资条等等,劳动关系确认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事实上在我看来,用人单位收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掩耳盗铃区别不大,完全是一种自欺其人的行为。劳动者很简单往劳动监察大队跑一趟,用人单位就会乖乖的把劳动合同交出来,因为用人单位承认没签劳动合同的代价实在太大。

对于签订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不要过多的担心,记住一条“没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支付”,维权的时候往这条上靠,用人单位马上会把劳动合同拿出来举证。


收走的劳动合同最聪明的劳动者大有作用

前面说了,被当场收走的劳动合同基本是有问题的,要么就是不符合劳动法规,要么就是合同当中的条款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种情况对于聪明的劳动者是大有作用的,在维权的时候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收获。

不要想着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劳动关系,当提出劳动维权的时候因为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在诉求的时候就要说“没签劳动合同”,等到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来的时候,劳动者就要就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责任,那个时候用人单位是有苦说不出,只能捏着鼻子承认。

至于担心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收走后会进行篡改那是没必要的,因为有你签字存在,同样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审理的时候该不承认的坚决不承认,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就被用人单位收走了,用人单位有做手脚的机会和动机,可以做“有罪推断”。在我看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当场收走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百害而一无益,往往会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老郭职说


这个问题吧,其实题主你说的不够清楚,所以下面的回答,其实都没回答到点子上,你说的问题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公司说和你签合同,然后你去签字了,但是公司说你先签字,然后公司统一盖章,所以你交出去的是没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公司拿走了,然后杳无音讯,也没给你一份。

这种情况,肯定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甲方,也就是公司的盖章,无效,有些公司会这么干,因为他在想,你如果和公司有什么纠纷的话,两份合同都在他们手里,他们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面添加对他们有利的内容。

这种情况你要做的就是过两天就询问一下,你的合同是否签好了,要求公司给你一分,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作为凭证,以后如果打官司也有用。

第二种:就是公司也盖章了,但是两份都不给你,那这种情况合同是有效的。

特别说明:第一种情况是很多无良企业的做大,你要做的就是,空白合同一定不能签,合同有附和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你才能签字。合同后面通常有一个补充条款,下面是横线,添加手写内容的,你一定要用特别大的衣字,充满了那几条线的大字写上此处无内容,或者写上此处无内容,添加内容无效。以防被公司添加内容,如果你是辞职的时候去要劳动合同,公司也能给的话,你一定要看好。到底有没有公司盖章,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把两份合同全部要回来,公司不给的话你就报警,就说有人抢你刚签完字的合同,当然你知道人事放在哪里就直接指哪里,通常警察会让公司打开柜子之类的查看,你这时候咬死了合同公司没盖章,没有形成合同,所以你签了字的,属于私人物品,把合同那走,然后你就可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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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很常见,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交给劳动者,这样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就需要提前拿回劳动合同。但是本质上这份劳动合同属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真实意思表达,并且达成合意签字,所以应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用于证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公司的目的是让员工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让员工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增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但事实上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样才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自己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东友律师团


签了两份合同,给员工签上名后公司全收回去了,还美曰其名帮员工“保管”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民营企业中是很常见的,大家没必要大惊小怪的。

这种做法需要分成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劳同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既然双方都已经确认签名和盖章了,从这点来看,劳动合同内容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另外一方面,由于签完的两份合同全让公司收走了,从这点来看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其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怎么办?也是有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如下: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给员工,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公司整改,如果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公司赔偿承担责任。 所以说,劳动法对不把劳动合同给员工一份的现象是有劳动法约束的,只要公司没按要求做,是完全可以投诉公司的,并且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遇到用人单位不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 给到自己,那是可以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自己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可现实当中,大多数员工都选择了不了了之,为什么呢?原因有点扎心!

一方面,现在很多公司的人事部门基本都是老板的走-狗,他们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帮那些无良老板干一些有损员工利益的勾当了,如果遇到员工要求拿一份劳动合同的时候,人事专员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正在走盖章手续,没有那么快呢”,如果过一段时间你再追问,对方可能又会说“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帮员工保管的呢,所有人都一样的”,就这样又搪塞过去了。

另一方面,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也明知公司不合法,明知拿不到劳动合同对自己很不利,但为了保住饭碗,往往只有选择忍气吞声,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员工投诉公司了,即便公司真给你那点赔偿了,但也对自己非常不利的,那样基本意味着自己的饭碗要丢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员工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了!


设计制造迷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你。

这种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为什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

1.合同可能不是规范的文本。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条款是公司更改过的,为了避免有不利证据落在劳动者手里,故意不给劳动者。

2.为了弹性缴纳保险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缴保险。如果想要给员工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有两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有了主动权。

3.防止监管机构审查

为了在员工人数、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在员工姓名、应有人数和实际人数方面能够与做的猫腻统一起来,也会采用这些措施。

4.减少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签订、利益协定和工作岗位及职能等方面主动发挥,占据上风。

一句话,不给你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

这样做合法吗?

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合同有效吗?

1.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就有效。

2.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怎么办?

1.保留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收入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注意,工资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单位。

2.不必过度紧张

这样的情况很多,一般情况下,与企业协商是能够解决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时大胆付诸法律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个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况下都会胜诉。

4.熟悉当地的具体维权环境和维权方法

尽管劳动法是全国性的,但是不同区域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地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断,在有些地方劳动者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证。再遇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来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指尖视野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构成了劳动关系之后 ,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都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条款里写的清楚明白,要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一份,但很企业,依然无视法律,不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

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都是让劳动者先按手印,然后告诉他们:等单位统一盖过章之后,再给你们一份。

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来回答,一种是合同生效;另一种是合同无效,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合法有效,只是没有按照规定给劳动者一份进行保存。

这个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单位没有给的原因:

一是劳动合同没有完全遵守法律法规,企业为了避免劳动者过分清楚的知道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会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二是有些员工多事,总是拿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事,压制单位,使单位的工作不好开展,单位索性不把劳动合同给他们。

虽然劳动者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但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想拿回合同,可以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索取,单位不给的话,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一般情况下,你只要去要,或者说向劳动部门反映,单位都给了。

即使不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也说的清楚明白: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只有劳动者签字,单位并没有盖章,属于无效合同,只有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纯属于单位耍赖,故意坑害劳动者,想要逃避责任。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都是要保留证据,如工资卡、花名册、招工表、工资条、工作证、餐卡、门禁卡、工装、考勤表等,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与

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合法性、复杂性、隐匿性等特点,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双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这两种情况,不管从哪方面说,都是单位违规在先,劳动者可以搜集充分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向上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锦瑟谈职场


劳动者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是签双份,按照正常的状态都是劳动者一份,公司留一份。用人单位没有将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具体的内容。

1、《中华人民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具体内容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与有没有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无关。扩展资料: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讲,公民个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于本人自愿且与本人内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劳动合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欠缺书面形式的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5、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若劳动者自身利益受到损坏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本回答为西安鼎昂全自动智能量化炒币机器人张沫允(历时收益,数据核对,实况直播)个人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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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是,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这份合同是否生效。下面从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是否合法、这份合同是否生效、没有劳动合同需要维权该怎么办,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的一份给劳动者,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以上可知,用人单位没有把其中一份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出于自己利益考虑,以“统一保管”等借口,没把另一份合同给劳动者。这时,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这份合同是否生效

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说,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双方都“签字或盖章”。

有时候,用人单位只是让劳动者单方面签字,这种情况下,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这样的话,即使合同不在你手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三、没有劳动合同需要维权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中,首先需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

但是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在劳动者一方,而使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除了劳动合同以外,劳动者可以通过搜集以下几项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卡、工资条或者其他工资发放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劳动合同并非是唯一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通过以上资料搜集,劳动者依旧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对题主有所帮助。


阿伽陀药


只要曾经签过字了,给不给你其实合同本身都是生效的。合同在不在手不是关键,关键是保证自己的实际合法权益不要受到侵害。

换个思维想一下:假设现在劳动合同在自己手上,因为自己保管不力遗失了,作为劳动者还会这么纠结吗?难道能因此就说合同不能生效吗?

作为劳动者,要纠结不是合同是否在手中,要关注的切实的个人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

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没有损害劳动者利益,企业更多是以此获取别的政策优惠,与员工关系不大。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吃亏的只会是企业,毕竟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 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一般是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期内的双倍工资,也就是最多11个月的惩罚性质的工资支付金额。

  • 会被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意义在于公司以后和劳动者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在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

  • 很明显,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试用期的说法,对于企业来讲,就丧失了在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

所以,作为劳动者,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签了没发到自己手上。很多时候公司留下来两份合同,只是为了预防劳动者借着合同的相关条款抵触企业正常管理,又或者只是为了方便应对劳动监察机构的稽查。

毕竟,很多企业会虚挂人头、虚报工资金额,通过财务手段获取有利于企业的政策,比如避税、申领国家补贴政策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内不太会损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多是对外面向政府的一种操作手段。

合同全部收归企业,一方面规避员工“无意”泄露出去真实版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方便企业做各种小动作。

如果企业已经存在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争取要回劳动合同(主要是方便举证,否则太麻烦)

同时收集并保存证据,以便后续对簿公堂时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方明显存在侵犯自己利益的违法行为,手上又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那么依法向企业方要回劳动合同,以防万一哪天闹翻做准备。

与此同时,主要需要做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保存工作。

一般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社保、公积金等缴纳记录

  • 工牌、工作证、进出厂区的刷卡证明

  • 各类调动、调薪、晋级、公司发文类材料,在加盖公章或者有公司主要管理者签字情况下,都可以作为依据。

  • 工资发放流水、工资卡等涉及账务往来的信息,一般应该是公司账户打款。如果是私人账户转账,则要证明其与企业存在的密切关系。

  • 各类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的电话、语音、邮件、微信、QQ等相关记录

  • 其他可以证实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各类证人、证言、证据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只要确实存在实际用工痕迹,劳动者总能找到一些证据证实自己曾在这家企业待过,并为其工作。
子佳记得曾有一个经典案例,是一个小工厂做的比较“狠绝”,抹除了员工在公司的一切可能的证据痕迹,后来法官以该工人能够画出准确清晰的描绘出工厂内部建筑与工作场所平面图、符合工厂标准的工作流程、工作程序为依据,且企业方提供不出有利的反证,支持了工人与企业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并以此裁决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结语

劳动合同没有给到自己手上,不用过于惊慌,如果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工资、社保、公积金、岗位内容等),安心工作即可,企业可能“另有所图”,作为普通劳动者可能压根管不了。

如果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要回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可。必要时可以寻求劳动监察机构的介入。

一旦确实遇到无良的奇葩企业,也无需怕麻烦,只要能够提供常规证据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剩下的就需要企业来举证,否则企业本身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我是子佳看职场 ,大型集团HR总经理,聚焦求职面试、加薪晋级、人际关系、劳资纠纷,关注我,我们一起职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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