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市場將建立聯合懲戒機制,以非法集資或欺騙手段詐騙老年人財物將列入懲戒對象名單

10月25日,民政部發布《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佈、使用、移出等規定。

  • 加強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民政部印發了《辦法》。

加強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加強對養老服務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發揮信用在經濟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對創新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通過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養老服務領域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與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進而達到使市場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懲戒目的。

  • 建立了聯合懲戒制度

《辦法》根據失信行為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兩項制度,對應採取與之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對其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

《辦法》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二)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五)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六)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九)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同時,《辦法》還建立了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將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以及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這一類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重點關注期內,民政部門應當對重點關注名單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抽查檢查頻次。

  • 明確聯合懲戒措施

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辦法》本著重約束、重限制、重提高違法失信成本的原則,明確了5個方面的懲戒措施:

一是對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二是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四是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

五是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這些懲戒措施既有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約束,也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的限制,增加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成本,釋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號,形成了有效地震懾。

此外,《辦法》還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會員採取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業自律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

  •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辦法》建立了申辯保障機制,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在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要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有權提交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的決定。

《辦法》規定民政部門收到移出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聯合懲戒對象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已經履行相應義務、整改到位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書面告知。

經核查,發現有效期屆滿前再次發生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未履行相應義務、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門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聯合懲戒對象不允許移出,並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約談,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記錄,統一歸集後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同時,《辦法》在加強懲戒與保障隱私權之間做了有效銜接。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如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開的信息;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在公開的時候,也應當採取一些技術處理,隱去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信息上部分字段,儘可能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記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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