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讓朋友幫其放貸,朋友卻從中漁利,王某能否拿回想要的本息?

王某讓朋友幫其放貸,朋友卻從中漁利,王某能否拿回想要的本息?

民間借貸在我國的歷史悠久,為解決自然人、小微企業的暫時資金困難問題發揮著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民間閒置資金,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民間借貸本是一件利已利人利國利民的好事。可是實踐中卻被不法人員違法利用,成為了非法斂財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大量以民間借貸為名的套路貸案件頻發,使得人們談民間借貸而色變,嚴重了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單純的高利貸雖然不合法,仍屬民事糾紛的範疇,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或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以下我們一起來看一起真實的案件,通過筆者的分析,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王某手中有一筆閒置資金,因身份等原因,無法對其有效利用。2018年2月3日,王某在同學聚餐時認識了李某,李某開辦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當李某知道了王某的想法後,就告訴王某,自已的公司兼營融資業務,並且利息可觀。於是,王某將90萬元打入李某帳戶,並約定期限一年,到期王某可得102萬元。2018年2月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因急需資金找到李某,李某以孫某借款90萬元的名義,而實際打入孫某帳號70萬元。同時李某又以王某名義與孫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孫某向王某借款90萬元,期限一年,期滿孫某需向王某支付102萬。王李孫對本次借貸關係均知情。現孫某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遂產生糾紛。

本案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既有民間借貸關係,又有委託合同中的間接代理關係。

首先,王某與李某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

李某以(受託人)王某(委託人)名義與第三人孫某簽訂借款合同,為委託合同,由李某為王某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即王某將90萬元委託李某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賺取利息的合同。

其次,王某與孫某為民間借貸關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民間借貸合同。

我們來看一下雙方約定的利率是否合法:(102-90)/90X100%=13%〈24%,約定的利率合法,因此,孫某應以約償還王某本金及利息共計102萬元。

再次,李某與孫某之間的關係為間接代理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李某以自已名義與孫某簽訂借款合同,而孫某在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知道王某與李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則李某與孫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直接約束王某與孫某,即李某與孫某簽訂的合同在王某與孫某之間發生效力,此為顯名的間接代理。

另根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本案中,李某從90萬元中扣除20元,實際借款給孫某70萬元,因此,王某隻能以70萬元本金及約定的利率要求孫某償還,雙方經定的年利率為102-90/90=13%,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孫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70+70X13%=79.1萬元。

最後,王某與孫某之間的借貸合同與李某與孫某之間簽訂的借貸合同之間發生衝突,筆者認為應按實際借款的事實按孫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係處理,即王某隻能要求孫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79.1萬元。由於王某與李某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本案中,

王某可就102-79.1=22.9萬元要求李某賠償。

以上案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如果筆者分析有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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