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让朋友帮其放贷,朋友却从中渔利,王某能否拿回想要的本息?

王某让朋友帮其放贷,朋友却从中渔利,王某能否拿回想要的本息?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历史悠久,为解决自然人、小微企业的暂时资金困难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民间闲置资金,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民间借贷本是一件利已利人利国利民的好事。可是实践中却被不法人员违法利用,成为了非法敛财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大量以民间借贷为名的套路贷案件频发,使得人们谈民间借贷而色变,严重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单纯的高利贷虽然不合法,仍属民事纠纷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以下我们一起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件,通过笔者的分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王某手中有一笔闲置资金,因身份等原因,无法对其有效利用。2018年2月3日,王某在同学聚餐时认识了李某,李某开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当李某知道了王某的想法后,就告诉王某,自已的公司兼营融资业务,并且利息可观。于是,王某将90万元打入李某帐户,并约定期限一年,到期王某可得102万元。2018年2月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因急需资金找到李某,李某以孙某借款90万元的名义,而实际打入孙某帐号70万元。同时李某又以王某名义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孙某向王某借款9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孙某需向王某支付102万。王李孙对本次借贷关系均知情。现孙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遂产生纠纷。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民间借贷关系,又有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关系。

首先,王某与李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李某以(受托人)王某(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孙某签订借款合同,为委托合同,由李某为王某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即王某将90万元委托李某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赚取利息的合同。

其次,王某与孙某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102-90)/90X100%=13%〈24%,约定的利率合法,因此,孙某应以约偿还王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02万元。

再次,李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为间接代理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李某以自已名义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孙某在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知道王某与李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则李某与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王某与孙某,即李某与孙某签订的合同在王某与孙某之间发生效力,此为显名的间接代理。

另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李某从90万元中扣除20元,实际借款给孙某70万元,因此,王某只能以7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利率要求孙某偿还,双方经定的年利率为102-90/90=13%,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0+70X13%=79.1万元。

最后,王某与孙某之间的借贷合同与李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之间发生冲突,笔者认为应按实际借款的事实按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处理,即王某只能要求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9.1万元。由于王某与李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

王某可就102-79.1=22.9万元要求李某赔偿。

以上案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笔者分析有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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