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一(借款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证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

被告三(保证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兴”)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0,000.00元(2019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998,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各被告负担原告行使、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3.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5日,盛京银行与公司签订了99,99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银行分别与沈机集团及沈阳中兴签署了对本合同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对公司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盛京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案件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被告一(借款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证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保证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2019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0,000.00元。

2019年6月27日,盛京银行与公司签订了200,00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银行分别与沈机集团及沈阳中兴签署了对本合同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对公司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盛京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二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案件一《民事起诉状》

2.案件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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