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官宣!鄭州進入垃圾分類時代!違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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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大河報關注報道了

  鄭州12月1日起將實施垃圾分類

  但是很多人一直在問

  為啥我們小區沒有動靜兒呢

  今天(11月6日)上午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召開新聞發佈會

  正式官宣

  《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

  鄭州將正式進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時代

正式官宣!鄭州進入垃圾分類時代!違者罰款……

根據《辦法》

  生活垃圾共分為以下四大類

  廚餘垃圾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

  如不按要求投放

  將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個人處50元罰款

  《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廚餘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類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廚餘垃圾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玻璃、紙類、塑料、金屬、大件垃圾和廢舊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等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棄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處置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市、區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監督、指導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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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義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公共機構,應當在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管理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

  第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規定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餘垃圾瀝乾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並予以公示: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體育場館、文化場館、公園、旅遊景點、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前款未明確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保持設置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按要求投放的行為予以勸阻;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給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數據;

  (六)對廢舊傢俱、廢舊電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確定堆積場所,並設置標誌、圍擋等設施。

  第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

  (二)單位區域,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寫字樓等場所,有集中供餐的,設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無集中供餐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

  新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生活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生活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生活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使用統一標準的顏色和標識,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後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分類收集、運輸設備;

  (二)使用箱體密閉、標誌明顯、以新能源為主的專業運輸工具,安裝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

  (四)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備;

  (五)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避免噪音擾民,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建立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汙染周邊環境;

  (四)按照規定建設在線監測系統,並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五)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一)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置;

  (三)有害垃圾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四)其他垃圾採取焚燒或者衛生填埋等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應急方案。

  第四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廣泛組織動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召集區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加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督查工作。倡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社區居民公約。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衛、再生資源、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和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內容,作為評定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的主要標準。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示範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等活動,培養學生養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機關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內容。

  第二十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申請設置公益性崗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工作。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工作。鼓勵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二條 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

  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縣(市)、上街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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