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人 24名產權人成被告

隨著高層住宅越來越多,高空墜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而高空墜物砸傷人,肇事者無法確定時,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擔責。近日,樺甸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涉案當事人多達24人的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經辦案法官多次走訪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意見達成一致。被告中有18人當庭賠付原告陳某醫療費,另外6人主體不適格。原告陳先生全案撤訴。

A 等車被砸昏 找不到責任人

門口等車墜物砸 路人起訴24名產權人

4月,樺甸市的陳先生在樺甸市大市場北門等車時,被附近樓房的墜落物砸傷,當場昏迷。目擊者報警後,陳先生被民警送到醫院救治。出院後,陳先生向樺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得到應有的賠償。因陳先生無法確定墜落物是從該樓房的何處掉落,便起訴了該樓房的一部分業主。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瞭解到,涉案樓房有20多名業主,並且該樓房商用和居住混雜,業主身份很難確認,只能指導陳先生到樺甸市不動產管理中心查詢該樓房的所有產權人。”辦案法官告訴記者,經核查確認該樓房的所有產權人數為24人,後陳先生將整棟樓房的業主全部起訴。

樓房多為租戶 多日加班完成外地送達

辦案法官表示,收到案件後,他們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送達。因此案涉及的被告人數眾多,如果不能在確定好的開庭時間前15天將起訴狀、開庭傳票、舉證應訴通知書等材料送到每一名被告手中,就只能重新確定開庭時間,重新給所有當事人送達,而這很有可能是一個漫長且繁瑣的過程。

為了不影響其他案件的審理進度,辦案法官及其同事利用每天下班之後或者週末休息時間入戶送達開庭材料,並與陳先生進行溝通,希望達到調解案件的目的。

“由於涉案樓房目前居住、使用的大多為租戶,業主本人多在外地居住,有的甚至遠在瀋陽、西藏。”辦案法官表示,經過辦案團隊的多方調查和連續多日加班加點的不懈努力,他們最終完成了對24名當事人的送達任務。

B 業主按“平方米”承擔賠償數額

在案件開庭審理當日,24名被告業主陸續來到民事審判法庭。庭審中,辦案法官向陳先生闡明應當由該樓房內可能對其造成損害的業主承擔責任,而不是所有業主都有責任。經過法官的勸解,陳先生主動撤回了對該樓房後面連接平房門市幾戶業主的起訴。

“此案應當由可能對陳先生造成損害的業主,按各自房屋的面積進行賠付,用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除以整棟樓房面積得出每平方米應賠償數額,再按照各自房屋的面積相乘,得出每個人應分攤的醫療費。”辦案法官提出的想法,得到在場被告業主的認可,並同意當庭賠付相應醫療費用。而陳先生在當庭得到應有賠償後撤回了案件的起訴。

“通過調解不僅使我快速得到了賠付,也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與溫暖。”幾天後,陳先生給樺甸市人民法院送去了錦旗,感謝法官的調解。

C 市民建議加強高空墜物防範工作

加裝攝像頭 喚醒拋物者責任意識

高空墜物時有發生我們該如何面對?6日,記者對部分市民進行了走訪調查。市民劉先生及一些市民均建議,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後,除了讓房屋產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還應該追究相關單位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這樣監管部門就可以通過加裝攝像頭等方式監控高空拋物現象,震懾向樓外拋物者,喚醒其責任意識,從而避免高空墜物傷人事件發生。高空墜物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呢?記者查閱相關文獻了解到,一枚雞蛋若從4樓墜下砸中人頭,能使頭部紅腫起包;從18樓墜下,能砸破行人頭骨;從30樓墜下,能致人當場死亡。

主動巡檢排查 消除高空墜物隱患

如何預防高空拋物?市民在生活中應該注意些什麼呢?長春市寬城區凱旋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表示,粗略統計,高空墜物主要有3個來源,一是建築物外牆及廣告牌、燈箱等;二是高層居民隨手丟下的棄物;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閒置物。

“避免此類事件,需要小區物業或是商戶管理方,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相關人員稱,預防高空墜物僅靠物業公司是不夠的,小區業主也要提高警惕,對自家的設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比如自家窗戶、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鬆動應及時加固等。此外,還要留意自家陽臺、窗臺上花盆等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風等天氣原因造成高空墜物。

D 遇到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可以這樣維權

高空墜物給市民帶來煩惱可以從道德角度去譴責,但如果因此發生了意外,在給別人造成傷害的同時,法律也會追究墜物者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的張嘉良律師告訴記者,由於高空墜物的隨意性很大,肇事者難以抓到現行,導致事後追責困難。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物業公司等管理義務人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管理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張嘉良表示,對於此事,應加強社會管理和法律宣傳,讓高層住戶認識到,高空墜物不僅僅是道德問題,還可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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