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夫妻共同房產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夫妻兩個人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房產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但願意將部分產權贈與配偶,在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後該房產即認為是夫妻共同房產了;二就是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房產;以及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房產;還有就是他人贈與夫妻雙方的房產,也認為是共同房產。

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單方出售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處置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夫妻中一方無權擅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這是為了防止夫妻中一方勾結第三人轉移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一方擅自出售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不知情的一方有權要求撤銷買賣或贈與。

【點擊下方小程序,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11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實質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行房屋登記時登記在了夫妻一方名下。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否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實踐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商定賣房時,可能與配偶進行過商議,也可能沒有進行過商議就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賣房人的配偶作為房屋共有人,以賣房人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但這樣的條例並非說明只要配偶主張購房合同無效就真的可以判決無效,因為實際中的確存這樣的情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配偶實際上是知情且同意的,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由於房屋的,但隨後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而後悔了;其配偶就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嚴重的損害了合法購買者的權益。

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11條第1款同時也規定了,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時,若第三人是善意購買、成交價格符合市場情況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時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綜上,大家也知道了,即使一方擅自處理了夫妻共同房產,但並不意味著對方就可以隨時要求要回房產,滿足3個要求,購房合同就是有效的。即: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支付了合理的購房價格;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點擊下方小程序,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夫妻共同房產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這3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