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不能擅自出售?《婚姻法》:这3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夫妻共同房产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夫妻两个人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房产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愿意将部分产权赠与配偶,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该房产即认为是夫妻共同房产了;二就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以及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还有就是他人赠与夫妻双方的房产,也认为是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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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处置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夫妻中一方无权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这是为了防止夫妻中一方勾结第三人转移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一方擅自出售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买卖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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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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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的条例并非说明只要配偶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就真的可以判决无效,因为实际中的确存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配偶实际上是知情且同意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的,但随后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后悔了;其配偶就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严重的损害了合法购买者的权益。

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1条第1款同时也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若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成交价格符合市场情况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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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大家也知道了,即使一方擅自处理了夫妻共同房产,但并不意味着对方就可以随时要求要回房产,满足3个要求,购房合同就是有效的。即: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支付了合理的购房价格;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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