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出具被告身份證明,沒請律師如何取得?

小雨丶g


感謝樓主的提問,之前有位學法律的同學,問了一下他,不管是什麼類型的起訴案件,只要是要求提供證明的,大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起訴書,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法院立案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在起訴狀中,須寫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等。該內容多為身份證信息的內容);

2、證據目錄,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

3、證據複印件,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

4、原告是個人的,出具身份證複印件;原告為單位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蓋公章;

5、一般被起訴的人即被告都不會給原告身份信息,可以諮詢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有的法院,在你提供被告戶籍所在地後,會自己去調查,到法院開調查函到派出所打證明。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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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起訴,立案庭在審查起訴時,是否必須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以滿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有明確的被告”的要求。對此,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較大的分歧。有的法院就明確規定必須提供,其作法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記卡或暫住人口信息卡;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則應當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如工商經濟信息中心查詢通知單等。對於當事人在立案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補交。否則不予立案。”[1]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立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是起訴的法定條件,其中第二項“有明確的被告”應當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也是直接引用“有明確的被告”,未對其作出解釋。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證明以證實被告確實存在的作法,無疑給原告的起訴增加了一個苛刻的條件,是對法律的狹隘解釋。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理解,受理只是形式審查,應當從寬解釋,讓原告的起訴順利進入審判大門,提供司法保護。有學者就認為,“法律要求重點在於‘有’,至於該被告是否必然是正當的被告並未苛求,以理論上講原告一次性提出正確被告當然好,便萬一提不出也不應該妨礙原告行使訴權,因為訴訟中有變更、追加被告之情勢,至於法院如何處置起訴則另當別論。”[2]近年來,社會呼籲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一個重大方向就是針對目前“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難”的現狀,以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立案審查制度, 降低法院立案的門檻,盡力化解老百姓之間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第四次會議上發表工作報告,提出要把解決民眾“告狀難”、“申訴難”問題作為重要任務,做好立案和申訴信訪接待工作。因此,只要有被告的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就屬於有明確的被告,無須額外增加其他要求。當然,在當今社會,通訊發達,一般可要求提供被告的電話(但不是必要條件)以便聯繫。

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證明有悖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法院為老百姓提供優質、簡便、高效的司法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司法為民要在11個方面下功夫。其中第5個為:“在進一步方面人民群眾訴訟方面下功夫,切實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在眾多案件中,原告有時很難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如損害賠償糾紛等,原告何以提供被告的戶口本或身份證複印件;當被告是非自然人時,如果法院不立案,原告的律師也不能到工商局查詢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營業執照(工商局要求律師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才能查詢相關企業的檔案),律師尚且如此,則原告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更為艱難。故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作為立案條件的作法是強人所難,將把許多原告拒於法律保護之外或迫使原告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物力去尋找被告的身份證明,增大原告的負擔,引起原告的不滿,損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司法為民”的要求。

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常常是多此一舉。證明被告“明確”的必要證據並非只有“身份證明”,如被告的地址、電話、合同上的公章等等,把“身份證明”作為被告明確的必要條件要求原告提供實無必要。現列舉一個真實案件說明:某公司租賃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的鋪面,因財產夜晚被盜,認為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人的義務,遂向成都市某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到立案庭立案時,該法院以未提供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為由拒絕立案。在此案中,立案法官按照該院的內部規定要求提供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實屬多餘。其一,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系中國最大的現代裝飾材料物流中心之一,堪稱西部第一,不僅在成都,乃至四川、整個西部地區都赫赫有名,處於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不知道該公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二,即使立案法官不知道該公司,但原告起訴時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其中包括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原件,合同上有成都富森美家居置業有限公司的鮮章、地址、電話,足以證明被告並非偽造。被告明確具體,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卻囿於內部規定,以無被告的營業執照為由而拒絕立案,折射出辦案人員的機械和該規定的不當。如果按此規定,起訴轄區範圍的銀行、保險公司、行政機關等都要提供其身份證明,有此必要嗎?

四、立案時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證明的作法有因噎廢食之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證明的作法,目的是證明被告真實,解決送達問題,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誠然,確有極少數案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錯誤,導致難以送達,但這不足以導致要求每個案件的原告在起訴時都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首先,被告地址不詳或有誤的案件數量少。我國的國情是老百姓一般不願對簿公堂,通常是萬不得已才訴諸法院,期望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故知道被告住址而不提供或胡亂提供的概率極少,再則,這樣做對原告也不利,原告豈願故意為之?其次,現代社會人員流動很大,僅以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也難以確定自然人的住址,提供身份證明意義不大;第三,如果遇到法院無法找到被告不能直接送達的情形,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也不遲,以採取其他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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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立案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在起訴狀中,須寫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等。該內容多為身份證信息的內容。2、一般被起訴的人即被告都不會給原告身份信息,可以諮詢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有的法院,在你提供被告戶籍所在地後,會自己去調查,到法院開調查函到派出所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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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立案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在起訴狀中,須寫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等。該內容多為身份證信息的內容。

2、一般被起訴的人即被告都不會給原告身份信息,可以諮詢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有的法院,在你提供被告戶籍所在地後,會自己去調查,到法院開調查函到派出所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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