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侦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违法行为人林某,系浙江省温岭人,现在临沂市工作。在菏泽市牡丹区出差时因对牡丹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违停告知不满,公然在微信朋友圈内辱骂公安交警,传播甚广,对公安交警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引发负面影响,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接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确定该违法行为人,并与其取得联系,通过办案民警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从青岛赴菏泽来投案。
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寻衅滋事,林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执法,是为社会保驾护航。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警方提醒
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个可以肆意妄为的地带,恰恰相反,它需要网民自觉坚守责任担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环境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辱警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
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交警们在第一线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欢迎社会各界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但对于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妨碍交警正常执法者
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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