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浪尖上的“二选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风口浪尖上的“二选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1999年,阿里在杭州诞生,1999年因此成为电商元年;

2009年,周鸿祎创造性地将软件免费,成为3Q大战的前戏。此后一年,360免费杀毒软件与腾讯的QQ电脑管家争夺市场,“二选一”话题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2019年,京东与阿里“二选一”事件因拼多多与唯品会的加入甚嚣尘上。

几乎是十年一坎,近期,“二选一”再次引起全民关注。那么,“二选一”行为对各大电商平台究竟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二选一”涉嫌反垄断如何认定?商户及消费者将受到怎样的牵连?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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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战场,群雄参战

——多个电商平台卷入“二选一”漩涡

京东与阿里的“二选一”之争,需从2017年说起,当年,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天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京东主张天猫的“二选一”行为,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不限于天猫住所地或直接行为地。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天猫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的管辖权二审裁定,驳回天猫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这也标志着该案进入实体诉讼阶段,但案件尚未开庭,拼多多与唯品会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又在正将平静的湖面上掀起一片浪花。

针对“二选一”引发的舆论,各方也均作出了表态。

风口浪尖上的“二选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据此前报道,10月14 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王帅在微博中回应“二选一”话题,称“二选一”是一个伪命题,也是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手段,其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10月15日,京东副总裁宋旸在朋友圈发文表示,平台资源稀缺,更应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多销售一点是一点,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涸泽而渔的结果是让天下的生意越来越难。

10月20日,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表示,自去年10月以来,电商“二选一”规模愈演愈烈,仅在拼多多上,就有超过1000家知名品牌旗舰店受到波及,而受影响的中小品牌更是数以万计。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京东、拼多多、苏宁、阿里等20余家平台企业,明确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违法行为,并称将对“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在案件结果未出之前,各方各执一词似乎均有理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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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平台斗争下商户们的焦虑

不过,“二选一”表面上看似是平台之间的竞争,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电商巨头间弥漫的硝烟,也已漫延至无辜的消费者和商家头上。有媒体调查,超8成网友认为“二选一”最终将不会有赢家。也有消费者称,“二选一”看似是干涉商户和卖家,但其实还间接干涉了买家。他们可能成为这场战争中损失最严重的一群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户告诉知产力,就在今年“双十一”之前,其突然接到某平台运营人员的电话,要求关掉在另一竞争平台上的店铺,否则,将采取系列“措施”。商户表示,目前这两个平台的销售量加起来占其所有销售量的90%。并且,前者的销售量为后者销售量的两倍,但后者销售量的增速却远远大于前者。

也就是说,不管舍弃哪一方,都会对商家利益造成重创。除了营收减少,该商户还不得不考虑裁员问题,如果关掉另一竞争平台的店铺,商户不得不裁去其30%的运营员工。

被巨头间的利益之争牵涉到的商户大多是敢怒不敢言。不过,敢于“单枪挑乌云”者亦有之。

2017年9月,家居饰品供应商世源灯饰发布公告称,京东在未经任何通知和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锁死后台和库存,导致世源灯饰无法进行商品下架和减少库存调减操作。

风口浪尖上的“二选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更有甚者,还将平台诉至法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选一”难题。11月5日,电器厂商格兰仕发布通告,声称公司已在2019年10月28日对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发起诉讼,11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

风口浪尖上的“二选一”: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格兰仕表示,早在今年4月,天猫就要求其下架在拼多多的全部旗舰店,因被拒绝,便在天猫遭遇技术屏蔽和限制流量。5月28日,格兰仕高层应邀至上海拜访拼多多,将此事推向高潮。整个618大促期间,格兰仕天猫店搜索异常,销量更是直线下滑。

此后,格兰仕连续发布了《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搜索异常的声明》《请天猫高层站出来说话》《格兰仕消失了吗》《别玩阴的》《请站在正义的一方》《正告水军》等多条公开信怒怼天猫,严厉指责电商“二选一”行为。

不过,目前来看,格兰仕的诸多公开信似乎皆为竹篮打水。因此,近日,格兰仕通过一纸诉讼将连续数月的控诉提到法律层面,天猫既然不回应,那也只能等待官方出面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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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难容?见怪不怪

——各界专家观点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京东与格兰仕均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为由对阿里方的“二选一”行为提起诉讼。但有观点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既可能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也可能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针对最佳起诉案由,业内亦有诸多争议。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范秀霞律师称,两个案由涉及到合同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主要看提起诉讼的主体身份。若是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如格兰仕,作为与电商平台签订协议的相对方,若认为合同的签署或履行存在争议,可依据合同提起纵向垄断协议纠纷,若电商平台因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侵害其合法权益,可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诉讼。

若起诉方为电商平台竞争者,如天猫与京东,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涉及侵权责任,应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诉由起诉。

对此,国标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表示,以反垄断协议起诉更为妥当,因为反垄断协议并不看市场份额,哪怕两个市场份额占比较小的公司签署这种垄断协议,都需承担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建议仅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张反垄断行为。

姚克枫建议,还可以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方式来起诉“二选一”的行为。“二选一”是否能适用反垄断法,需要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评判,反垄断法所约束的垄断行为有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制止恶意竞争的法律。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了这一市场支配地位,则为垄断行为,当然也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关系。

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市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主体未自认具有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市场份额,那么,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反垄断诉讼,几乎无胜诉的可能。

实际上,在目前网络经济环境下,电商平台是否构成该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也存在争议。

范秀霞告诉我们,虽然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了认定或推定的标准,但相关市场的界定、持续时间、市场结构、市场份额、竞争损害情况存在复杂性,原告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较高,且判赔标准无明确法律规定。此外,判赔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困难。

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约谈会上公开表明,“二选一”行为涉嫌违法。但实际上,在不少的市场人士看来,“二选一”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其本身是中性的。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陈永伟教授提出,“其实‘二选一’本身既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若套用反垄断的术语,它所指的应是‘排他性交易’或‘限定交易’。”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排他性交易”是中性的,它既有弊端,也有益处。

“排他性交易”的弊端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且可能对交易中的一方造成限制。

但其益处在于,可以使投资方免除对方转向其他交易对象的风险,因此,投资方可以放心地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进而促成交易完成。此外,“排他性交易”还有解决品类内部“搭便车”问题、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所以,“排他性交易”的好坏只有根据具体的环境、权衡利弊才能作出判断。

在此基础上,陈永伟表示,只有在认定了“市场支配地位”之后,才能对那些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在总体上对社会产生了净损害的“二选一”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其他的“二选一”行为,不能全盘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

事实上,平台或商户通过正当合作与竞争获取的利益更大。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我们或许也应在周而复始的“二选一”战争中反思其原因,在电商新元年致力于实现平台、商户与消费者的互利共赢,从而迎接一个全新的网购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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