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买假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据《扬子晚报》11月6日报道,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汉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花费现金42万余元,先后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索赔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就在法院就此索赔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遭到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日前,警方已对该案发出了立案告知书。

近年来,知假买家的职业打假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在如何对待职业打假认定问题上,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致,有的支持职业打假,比如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所作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群众“知假买假”,强调“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鼓励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对问题食品实施民事打假,受到社会公众的欢迎。但也有的司法机关不支持职业打假,不承认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判决打假人败诉,产生很大争议。

司法机关不支持打假会带来不良社会后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也无法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消法》的立法宗旨就变成了制假售假的护身符,无法制止假冒伪劣行为。

对于打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机关应该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执行。

警方对职业打假人柯先生立案查处是错误的,职业打假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也不至于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如果行为人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本案中,按照柯先生的自述,自己在购买有问题的冻肉后,只是起诉5家商户要求十倍赔偿,并未私下与任何商户见面交涉。如果属实,这种行为是很难与敲诈勒索画等号的。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柯先生知假买假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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