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逃法網!一團夥竟使用暴力手段,在吳川搶劫養豬場的生豬被抓獲

  11年前結夥使用暴力手段搶劫養豬場的生豬,一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朱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難逃法網!一團夥竟使用暴力手段,在吳川搶劫養豬場的生豬被抓獲

  據悉,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茂名市電白區人,因涉嫌該案於去年9月6日被廣州鐵路公安局佛山公安處民警抓獲並羈押,次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吳川市公安局逮捕。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與其同夥共5人駕駛兩輛摩托車從茂名市到吳川市覃巴鎮某村被害人譚某的養豬場。

難逃法網!一團夥竟使用暴力手段,在吳川搶劫養豬場的生豬被抓獲

  他們使用工具撬開豬場中小屋的門鎖,進入屋內後,用繩索將譚某捆綁,並用毛巾塞住譚某的嘴。被告人朱某某的同夥安排1人手持匕首看守被害人譚某,其他人則到豬場將譚某養殖在豬場的豬裝上譚某文的三輪摩托車分兩次載走,後被告人朱某某等5人逃離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入戶搶劫他人財物的指控與法院所查清的事實不符。被告人朱某某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指定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