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時,這些事情一定得提前做好!不然很可能損失自己的利益

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對社會影響深遠。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在土地徵收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違法行為。

農民在收到土地徵收通知時,應當如何做才能防患於未然?

農民應該如何應對?

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過程中易出現的違法行為

目前,我國的土地徵收工作中的法治建設有了很大的改善與提高,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時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但是不排除一些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時還存在違法行為。筆者歸納了以下幾點:

農村徵地時,這些事情一定得提前做好!不然很可能損失自己的利益

一、不履行徵地告知義務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行政機關就徵收土地進行公告問題,會作做出延時公告或者不進行公告的行為,不履行告知義務,屬違法行為。

二、徵地的審核與報批流程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田徵收的審核與報批流程應當是:市縣人民行政機關上報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批。

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徵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行政機關批准後,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徵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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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法佔用土地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耕地保護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2)違反法律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3)非法侵佔、挪用徵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4)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5)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違法行為;

(6)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7)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8)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9)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耕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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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對於徵地補償都需要了解哪些?

一、明晰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徵收,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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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組織徵地聽證會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權利的維護,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 〔2004〕238號)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未告知被徵收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所以當被徵收人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存在不滿時,並不會及時申請國土資源部門針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事項組織聽證。

三、申請信息公開

原則上,信息公開遵循“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關於徵地批文等文件的公開,律師建議首先應當向製作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當然如果在不瞭解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申請。

對於國務院批准的徵地行為,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徵地批文;對於省級人民行政機關批准的徵地行為,應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徵地批文;對於地方人民行政機關以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製作的文件,應當向地方人民行政機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實踐中,由於徵地行為涉及各級行政機關部門,徵地過程中的文件分別由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部門製作,如果完全按照“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不利於和不方便群眾獲得行政機關信息。因此,基於便民的考慮,往往適用就近原則,申請人也可以向保存此類信息的行政機關部門提出申請。

四、通過法律救濟途徑解決問題

當遇到違法徵收土地時,要及時固定證據,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有效解決問題。

1.如果對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以拒絕簽署《土地徵收補償協議》。

2.提出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

3.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最後律師提醒您,土地徵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紛繁複雜。若對徵收補償不滿意或者遇到複雜的問題時,一定要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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