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被立案 武義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衛不起訴

凌晨郊外,一把血跡斑斑的水果刀,兩名傷痕累累的嫌疑人,一起看似“互相傷害”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卻作出了與偵查機關認定罪名截然不同的處理決定。近日,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程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審查終結,以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為由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程某則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

時間回到2019年1月,檢察機關第一次訊問張某。“程某約我見面商量還錢的事情,但是沒談攏,他就拿刀把我捅傷,我逃跑的時候掉到水溝裡,他還跳下來用刀捅我,我反抗時才把刀奪過來捅傷他的。怎麼現在我還成犯罪嫌疑人了?”情緒激動時,張某掀起衣服向檢察官證明傷勢,腋下、腹部、胸部等十多處傷疤觸目驚心。與之相反,另一名嫌疑人程某辯稱:“是張某尾隨我進廚房還打了我一拳,我才拿刀捅他的。之後我追出去,看見他掉到水裡,我就繼續和他打,就在那時被他拿刀捅傷的。我是被他打蒙了,才持刀反擊的。”兩人對見面後的過程各執一詞。

到底是誰在撒謊?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武義縣檢察院高度重視,立即對案件情況開展細緻審查。

2018年3月,程某以修車需要錢為由向張某借錢,雙方約定分期歸還。可程某根本沒有汽車,程某把錢拿到網絡上炒外匯,最終賠了個底朝天。沒有經濟收入的程某根本無力償還債務,僅歸還了一期後就“人間蒸發”了。聯繫程某未果,張某便聯繫上了程某的父親。程父知曉後對程某一通訓斥,並表示不會幫其還錢。程某向張某請求再寬限半個月,並讓張某負責和其父親解釋,謊稱是誤會。張某雖然答應寬限,但沒有幫忙圓謊,這引起了程某的不滿。

2018年6月14日,離雙方約定的還款日前還剩一天,程某表示有能力歸還欠款並有古董可以出售,約張某於次日凌晨到其經營的養殖場見面,並再三叮囑張某獨自前來。出於安全考慮,張某讓朋友在路口等候,其獨自一人前往約定地點。雙方見面後,程某再次提出延期還款的請求,但被張某拒絕,氣憤的程某便拿出一把鋒利的水果刀刺了過去。當朋友聽見呼救聲後趕至現場時,張某已經失血性休克。

案發後,偵查機關以程某、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2019年1月1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武義縣檢察院對在案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通過對比雙方多次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報告以及DNA鑑定結論,發現程某的供述與辯解存在諸多疑點,而程某對此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為揭開事實真相,檢察人員專程趕赴案發現場,通過現場查看、模擬供述內容發現,番薯田距離廚房還有一段距離,中間還有灌木阻擋視線,不是行兇逃跑的最佳路線。而按照程某的供述,張某捅傷他後沒有向朋友等候的方向逃跑,卻跑向反方向的番薯地,這明顯有違常理。

面對質疑,程某猶豫再三,只好如實交代。“當天我想約張某出來談一下還錢的事情,想問問能不能晚點還或者是少還一點,但沒有談妥,我就跑回廚房拿了把水果刀將張某捅傷了。我之前講張某進廚房打我,我才用刀還擊,是希望把情節講輕一點。”雖然程某對是否有預謀矢口否認,但其供訴足以推翻張某先動手毆打的辯解。

以此為突破口,檢察機關抽絲剝繭,逐步查證事實真相,並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強相關證據,查明張某確實是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出於防衛為目的,將程某手中的刀奪過,並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雖然造成程某輕傷的後果,但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019年7月12日,經檢委會討論,武義縣檢察院認定張某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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