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概述:
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保证合同空白项未要求先行予以填写或拒绝签名,视为保证人放任合同相对方任意填写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保证人放弃阅读主合同而直接在保证合同上签名,说明保证人同意无论主合同约定任何内容、任何金额,保证人均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
1、强沃公司与雷沃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产品经销协议》,在既定的区域内,经销雷沃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等。
2、为确保雷沃公司(甲方、债权方)与强沃公司(乙方、债务方)之间债权债务的顺利履行,杨四平、张静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是强沃公司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3、另查明,杨四平、张静在《保证合同》签字时,保证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称是空白的,且没有见到《战略合作协议》和《产品经销协议》(即主合同)内容。
4、后强沃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雷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1、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时保证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称为空白,保证人是否应基于该事实而免责?
2、保证人能否因没有见到主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和《产品经销协议》)而免责?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即使保证人在签名时保证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称是空白的,保证人在签名时也应该看到该空白,并且有权要求对该空白先行予以填写或拒绝签名。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要求对该空白先行予以填写或拒绝签名,属于保证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表明保证人放任合同相对方任意填写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即使保证人在签名时保证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称空白,也应视为其对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并由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
争议焦点2、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是经销商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保证合同已经指出了所担保的主合同是经销商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之前,有权要求阅读该《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要求了解该《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各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总价款、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等合同内容。保证人已经同意在没有阅读该《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而直接在保证合同上签名,说明保证人同意无论《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约定任何内容、任何金额,保证人均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没有阅读该《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不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案例索引:
(2017)鲁民终1239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四) 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实务建议:
本案例中,山东省高院强势定论:当事人事前存在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成为事后抗辩理由。警醒当事人参与经济活动时,应当对自己负责。同时,债权人通过该案例也应当有所反思:应规范合同填写,避免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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