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群主的法律風險有多大?

互聯網的發展給人們的交流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只要想做分分鐘就可以建一個群,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等,但是建群的風險很多人卻並不知道,如果群內出現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群主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前日,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二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三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

案例四

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客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法律依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如果群主違反規定,沒有盡到監管的職責,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二)群主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

(三)群主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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