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打架,一個人把另一個打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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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構成治安違法行為,處以拘留、罰款。

1、打架如果傷情未達輕傷可能構成“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可以處以拘留、罰款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如果無事生非、藉故生非、逞強耍橫、發洩情緒而打架未至一人輕傷或未致二人以上輕微傷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治安違法行為,可以處以拘留、罰款。《治安管理處罰》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3、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可以調解,達成協議可以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4、打架不能調解的情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一)僱兇傷害他人的;(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二、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

1、打架致一人輕傷以上後果,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如果無事生非、藉故生非、逞強耍橫、發洩情緒致一人輕傷或者二個輕微傷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對於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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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去醫院檢查,對對方的傷勢有一個預判,如果是輕傷以上,最好穩住對方,暫不予報警,自己或通過第三方與對方談判私了,該道歉道歉,該賠償賠償,可以找個律師估算一下走法律手續大概得賠多少錢,在這個基礎上在賠償金額上適當作出讓步,可多賠償一些,花錢消災,因為一旦談不攏,對方報警的話,你首先面對的就是刑事拘留,現在一旦被刑拘,基本上都會走程序到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判,這樣就會計入檔案,不值得;如果是輕傷以下(不含輕傷),那你就很幸運了,主動性就稍微大一點,還是先私了,該道歉道歉,按照標準該賠償適當賠償,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由對方報警好了,公安接到這種案子首先是調解,因為這算不算刑事案件,只能算是治安案件,調解不成,面臨最嚴重後果是行政拘留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行列,不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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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傷的人,必須把打傷的人,送醫院急時醫治,甚至搶救,還必須承擔所有的責任和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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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受傷者的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沒有輕傷達到標準的,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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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10報警,保留視頻證據,去醫院驗傷,等待警方處理結果,一般輕微傷做調解,如果是互毆嚴重的話雙方都要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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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沒有達到輕傷以上,只要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達到了的按照以下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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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以及傷害的程度,傷害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不告不理,走民事程序!結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過失致使他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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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量以和為貴,真是被逼無奈打傷了另一方,就不好說了


剛強耿直



微陽泉


打贏坐牢,打輸住院。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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