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菸草局的處罰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於菸草局的處罰可以申請複議嗎?

如果對菸草局的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菸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菸草專賣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特別注意,這裡的15日期限是特指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而對行政許可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菸草專賣法》並沒有規定,因此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所以申請人不服菸草專賣機關的行政許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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