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行政機關提供的哪些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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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2、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4、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行政機關提供的哪些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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