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接地與防雷知識學習

5.1一般規定

5.1.1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圖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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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接地;2--PE線重複接地;3--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正常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L1、L2、L3一相線;N—工作零線;PE—保護零線;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T--變壓器

5.1.2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採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I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複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圖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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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PE線重複接地;2--PE線重複接地;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PE--保護零線;DK--總電源隔離開關;RCD--總漏電保護器(兼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

5.1.3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

5.1.4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PE零線應單獨敷設。重複接地線必須與PE線相連接,嚴禁與N線相連接。

5.1.5使用一次側由50V以上電壓的接零保護系統供電,二次側為50V及以下電壓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時,二次側不得接地,並應將二次線路用絕緣管保護或採用橡皮護套軟線。

當採用普通隔離變壓器時,其二次側一端應接地;且變壓器正常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一次迴路保護零線相連接。

以上變壓器尚應採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5.1.6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做相線或零線。

5.1.7接地裝置的設置應考慮土壤乾燥或凍結等季節變化的影響,並應符合表5.1.7的規定,接地電阻值在四季中均應符合本規範第5.3節的要求。但防雷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值只考慮在雷雨季節中土壤乾燥狀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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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工作零線(N線)相同時,其最小截面應符合表5.1.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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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保護零線必須採用絕緣導線。

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PE線應為截面不小於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手持式電動工具的PE線應為截面不小於1.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

5.1.10 PE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5.1.11相線、N線、PE線的顏色標記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相線L1(A)、L2(B)、L3(C)相序的絕緣顏色依次為黃、綠、紅色;N線的絕緣顏色為淡藍色;PE線的絕緣顏色為綠/黃雙色。任何情況下上述顏色標記嚴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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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保護接地

5.2.1在TN系統中,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

1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

2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

3配電櫃與控制櫃的金屬框架;

4配電裝置的金屬箱體、框架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5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起重機的底座和軌道、滑升模板金屬操作平臺等;

6安裝在電力線路杆(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5.2.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溼或條件特別惡劣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採用保護接零。

5.2.3在TN系統中,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不做保護接零:

1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坪的乾燥房間內,交流電壓380V及以下的電氣裝置金屬外殼(當維修人員可能同時觸及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和接地金屬物件時除外);

2安裝在配電櫃、控制櫃金屬框架和配電箱的金屬箱體上,且與其可靠電氣連接的電氣測量儀表、電流互感器、電器的金屬外殼。

5.3接地與接地電阻

5.3 . 1單臺容量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並聯運行且總容量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

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並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10Ω。

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的地區,當達到上述接地電阻值有困難時,工作接地電阻值可提高到30Ω

5.3.2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複接地。

在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氣處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

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10gA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複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

5.3.3在TN系統中,嚴禁將單獨敷設的工作零線再做重複接地。

5.3.4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採用2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

不得采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採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體,但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

5.3.5移動式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5.3.6移動式發電機系統接地應符合電力變壓器系統接地的要求。下列情況可不另做保護接零:

1移動式發電機和用電設備固定在同一金屬支架上,且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時;

2不超過2臺的用電設備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機供電,供、用電設備間距不超過50m,且供、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時。

5.3.7在有靜電的施工現場內,對集聚在機械設備上的靜電應採取接地洩漏措施。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0Ω,高土壤電阻率地區不應大於l000Ω。

5.4防雷

5.4.1在土壤電阻率低於200Ω·m區域的電杆可不另設防雷接地裝置,但在配電室的架空進線或出線處應將絕緣子鐵腳與配電室的接地裝置相連接。

5.4.2施工現場內的起重機、井字架、龍門架等機械設備,以及鋼腳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屬結構,當在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範圍以外時;應按表5.4.2規定安裝防雷裝置。表5.4.2中地區年均雷暴日(d)應按本規範附錄A執行。

當最高機械設備上避雷針(接閃器)的保護範圍能覆蓋其他設備,且又最後退出現場,則其他設備可不設防雷裝置。

確定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可採用本規範附錄B的滾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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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機械設備或設施的防雷引下線可利用該設備或設施的金屬結構體,但應保證電氣連接。

5.4.4機械設備上的避雷針(接閃器)長度應為1~2m。塔式起重機可不另設避雷針(接閃器)。

5.4.5安裝避雷針(接閃器)的機械設備,所有固定的動力、控制、照明、信號及通信線路,宜採用鋼管敷設。鋼管與該機械設備的金屬結構體應做電氣連接。

5.4.6施工現場內所有防雷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30Ω。

5.4.7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複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複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複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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