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業務”風險暴露 光大信託身陷“工大系”融資糾紛案

“大通陽明18號一期資產管理計劃”(簡稱“陽明18號”)已經違約八個多月,陽明18號的投資者依然未獲得明確的兌付時間:一起再普通不過的資管產品,為何經層層專業金融機構把關,最終卻落得個違約的結果?在投資者的不斷追查下,真相正浮出水面。

“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光大信託’)作為受託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信託資金的發放、資金的監管等義務,但為何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簡稱‘工大高總’)出問題之後,在不滿足相關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下,光大信託依然向工大高總放款?”10月18日,多位受訪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他們質疑光大信託此舉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損害了全體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光大信託相關人士11月8日回應稱,陽明18號只是該公司的一個通道類項目,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

截至記者發稿時,至少兩位投資人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光大信託訴至法庭,具體開庭時間尚未確定。

□本報記者 郭新志

光大信託閃電抽身 投資者以侵權責任糾紛訴至法庭

當融資方工大高總流動性爆發危機之時,大業資管、光大信託是否真如投資者所稱的“無動於衷、放任財產損失”?

大業資管內部文件顯示,2018年6月8日,大業資管向工大高總髮函詢問付息及限售股補倉事宜。

2018年6月13日,光大信託也發函要求工大高總補充流通股質押或現金補倉。

但這些舉動為時已晚。

2017年9月14日,*ST工新收盤價為11.12元/股。自2017年12月開始,*ST工新股價一直下跌。2018年2月1日,*ST工新收盤價為7.73元/股,股票價值下降了30%,此後兩週股價一直低於7.7元/股,已經處於回購合同約定的警戒線以下。

2018年3月14日,*ST工新以資產重組為由停牌,停牌前一交易日股價為9.22元/股,並於2018年8月17日復牌,連續23個交易日跌停。至今股價最高為3.42元/股。

《光大·大通陽明1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之信託合同》(簡稱《信託合同》)約定,6600萬股股票設置警戒線(7.87元/股)和平倉線(6.67元/股),其中標的股權收益權對應的股票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股權收益權轉讓人/回購人(指工大高總)應當在受託人(指光大信託)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流通股質押以補足因標的收益權轉讓股票價值下降造成的價值缺口。

儘管如此,《信託合同》載明,由委託人代表(指大業資管)負責估算標的股權收益權對應股票價值,並判斷是否觸發警戒線和平倉線,受託人不負責盯市,僅根據委託人代表的指令通知股權收益權轉讓人/回購人追加流通股質押或追加現金。這幾乎是一個死局。

“股票下跌觸發警戒線或者平倉線後,光大信託要根據大業資管的指令來要求補倉,但大業資管跟融資人又是關聯方,客觀上很難有補倉或者平倉的動力”,樊華說,無論大業資管、光大信託以及工大高總中間具體是怎麼溝通或者發指令的,陽明18號的投資者看到的結果是:工大高總始終沒有補倉,也未提前回購。

樊華稱,他們此前仔細查閱過大業資管的電腦,沒有發現大業資管向光大信託發出過相關的補倉指令。如此說法未獲得大業資管的證實。

今年7月16日,黑龍江證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公告中指出,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大通期貨”)對《關於對大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8〕020號)整改驗收未通過,且在資管業務運作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投後管理、推介宣傳等方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誤導投資者,內控管理存在較大缺陷,人員條件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在個別時期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經營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違規事實。

根據相關法規,黑龍江證監局最終決定對大通期貨採取暫停期貨資產管理業務12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起始時間為行政監管措施下發之日(7月11日)。同時,要求大通期貨應保持營業場所、工作人員等的穩定,繼續做好現有資管計劃的維護、處置等全部工作。

8月31日,光大信託就與大業資管簽訂《信託財產分配暨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光大信託與工大高總之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項下轉讓方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大業資管,轉讓債權本金餘額為2.25億元。《信託合同》中約定的信託關係就此終止,光大信託解除信託責任。

如此做法令投資者不滿。“時至今日,工大高總何時回購也沒有說法”,黃先生說,工大高總種種風險暴露後,光大信託如果真的是為全體委託人的利益考慮,應該及時向工大高總髮出提前回購函件,而不是抽身離去。

不過,信託公司在通道類業務中使用信託財產現狀分配條款並不違規,這種做法也是行業的做法。

如今,大業資管已經更名,並更換了公司辦公地,陽明18號的投資人與其溝通並不順暢。

截至記者發稿時,在投資者的強烈要求下,大業資管已於今年5月將工大高總告上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但至今沒有進展。目前,部分投資者以責任侵權糾紛為由將大業資管、光大信託訴至法庭,具體開庭時間未定。

融資方風險顯露 光大信託仍繼續放款

對於光大信託在陽明18號中扮演的角色,投資者有不同的看法。時至今日,仍有不少投資者堅持認為光大信託在陽明18號一案中扮演的是主動管理角色。

但如此說法有待商榷。《光大·大通陽明1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之信託合同》載明:本信託為事務管理類信託。

“所謂的事務管理類信託,通俗一點就是指‘通道業務’”,8月24日,北京某期貨公司資深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通道業務是資管行業約定俗成的一個術語,一般是指由委託人或者第三方進行主導,藉助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資金通道,設定一層或多層資產管理產品,從而為委託人或第三方制定的客戶進行融資或對其他資產進行投資的交易安排。“依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規定,期貨公司資管產品不能投資非標資產,而股票收益權屬於非標資產,因此大業資管藉助光大信託通道進行投資。”

整個產品交易結構是,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大通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大業資管”)作為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合格投資者進行認購,大業資管將募集資金投資於光大信託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財產投資於工大高總所持有的*ST工新6600萬股限售股股權收益權,集合信託計劃到期後,工大高總回購上述收益權,資管計劃實現收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2017年9月14日,大通陽明18號一期資產管理計劃及“光大·大通陽明1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成立,陽明18號到期日為2019年3月13日。

光大信託內部文件顯示,陽明18號資管產品為分期募集,共包括陽明18號一期、陽明18號二期、陽明180號一期、陽明181號、陽明182號、陽明183號和陽明184號,共7個資管產品,募資2.25億元,光大信託分7期將資金髮放至工大高總。

問題就出在放款環節。依據光大信託與工大高總簽署的《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光大信託支付轉讓價款有10個先決條件,其中一條是“甲方(指工大高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於本合同簽署後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果10個條件中任一條件未獲滿足,光大信託有權拒絕向工大高總支付轉讓價款。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的兩張光大銀行蘭州分行(信託資金保管人)電子回單複印件顯示,光大信託分別於2018年2月13日和2月14日向工大高總支付500萬元、510萬元,用途註明為“信託計劃投資”。

這兩筆資金讓投資者難以接受:因為在此之前,工大高總已經官司纏身,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明顯出現重大變化,光大信託不應繼續放款。

天眼查數據顯示,因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申請法院對哈爾濱松花江乳製品廠和工大高總進行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工大高總名下的有價證劵,因該股票是限制流通股無法處置。法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限制高消費令,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於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因此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

此外,2018年2月8日,工大高總持有的3551.56萬股限售股*ST工新股份被司法凍結,當時累計凍結數量為6678.56萬股,佔其持股總量的39.30%。

“事實上,2017年底的時候,就有媒體報道了新華富時管理的工大資管產品爆雷一事,工大集團與工大高總、*ST工新都是關聯方,消息一出,*ST工新股價大幅波動”,投資者黃先生說,陽明18號的投資人當時就意識到“工大系”資金緊張,再加上*ST工新收購的漢柏科技訴訟纏身、經營情況惡化,這些事足以引起光大信託的注意,但他們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全體委託人的財產安全。

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10月19日,工大高總共涉及28起法律訴訟,多為借貸糾紛,該公司自2017年10月就被法院列為“失信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截至2019年3月31日,*ST工新負債總額為67.96億元,逾期負債為20.47億元;公司及分子公司涉及訴訟涉案金額達68.10億元;公司及分子公司包括基本賬戶在內的69個銀行賬戶被凍結;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投資者代表樊華亦稱:“當工大高總大量涉訴,經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以及目標股權被凍結等嚴重影響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發生時,顯然合同約定的光大信託支付工大高總轉讓價款的先決條件已經完全不具備。然而在此情況下,大業資管、光大信託依然未停止項目的運行,致使信託財產繼續受損。”

11月8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向光大信託發送採訪提綱,該公司相關人士回應稱,陽明18號只是該公司的一個通道類項目,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

有信託業資深人士指出,事務管理類(通道類)信託項目的實質就是借受託人所具有的資格或身份來承受信託資產的“名義所有權”,從而實現委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利益安排,受託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僅僅是一個承受信託財產法律上所有權的“人頭”。此類項目的主導方或實際管理方通常是該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所扮演的角色應當是被動的、消極的。正因如此,信託公司在開展事務管理類(通道類)信託業務時可能面臨的最大風險是聲譽風險和操作風險。

而操作風險就發生在委託人指令的受領、執行環節。光大信託在未達到放款條件下,依然向工大高總劃款,是否是依據委託人(大業資管)指令而進行的操作?多名投資人從大業資管電腦中拷貝了陽明18號所有資料,卻未發現任何相關指令文件記錄。

“我們平時會監控工大高總的信息,在發現該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下,我們終止了對工大高總放款”,11月8日,大業資管一位參與該項目的人員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他們盯市的手段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媒體報道、現場核實等。陽明18號是分期發行的,有的產品募集的資金確實全部支付給了工大高總。“因為工大高總問題暴露,相關的信息有滯後性,因此指令也有滯後性。這件事時間間隔很久了,具體何時下達指令已經記不清楚。”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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