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研究与开发支出(以下简称“研发支出”)会计处理问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于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实施已近10年,由于研究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五项条件,需要企业根据内部的定性标准进行判断,而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很少有可比性。因此,这就给企业和会计师等带来了不少的困惑,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讨论和质疑。本研究报告拟针对研发支出会计处理问题,尤其是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分析,以期为会计职业界和企业界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一、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基于会计准则


根据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总体是一致的: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化。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措词上的微妙差异,体现了对于开发支出资本化态度的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才能”,而国际会计准则中使用“应当”。前者意味着,如果满足了相关条件才可以将开发支出资本化,但并非强制资本化;后者意味着,如果满足了相关条件就应当将开发支出资本化,而不能选择不资本化,即具有强制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实质性重要差异。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除计算机软件之外(即在确定技术可行性之后生产母版产品所发生的成本应资本化。这些成本包括在确定技术可行性之后执行编译和测试所发生的成本。但是,当产品可以全面向客户发行时,应该停止对计算机软件成本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坚持全部费用化的做法,主要考虑是认为研发成本与未来特定收益并没有直接联系。而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开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认为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意味着开发支出已经满足了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就可以/应当资本化。由此可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稳健性,而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强调的是资产公允计量,反映了不尽相同的会计理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指引第十五章-无形资产》(普华永道,2012;以下简称《指引》)
就如何具体判断一项开发活动是否已经满足了资本化条件,从而开发支出是否可以资本化,通过举例的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如下:
考虑将在制造厂使用的新技术的开发。开发过程可以分为以下14个阶段:
(1)识别对于新技术的需求/新技术能带来的利益。
(2)启动调查新技术的项目。
(3)调查可在市场中获得的其他技术。
(4)调查竞争者对于其他技术的使用情况。
(5)委托设计新技术的备选类型,从制造厂获得可行性信息。
(6)通过委托阶段制订备选方案清单并进行成本核算。
(7)准备新技术的预算,同意清单及对老技术的更换。
(8)将清单发送至生产线经理评价,根据反馈挑选出三项方案。
(9)将最终的三项方案提交董事会最终决定。
(10)确定最终方案的开发计划。
(11)开发新技术。
(12)测试新技术。

(13)给员工培训新技术。
(14)新技术进入生产线。
《指引》认为,至阶段(5)末,已经满足开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标准1和3,因为完成无形资产以供使用的可行性以及主体使用无形资产的能力已经确认。
至阶段7末,已经满足开发支出资本化确认标准1、3、4和5,因为已经制订预算,已经同意更换技术,并且有充足的资源完成开发。
至阶段10末,已经满足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所有标准,因为董事会已经批准项目,证明完成开发的意图(标准2),并且基于预算的开发计划证明了可靠计量开发支出的能力(标准6)。
《指引》还特别提及,开发新药物或疫苗的企业,在获得监管机构最终批准之前通常不能将开发支出资本化,因为它们在此阶段之前不能证明完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企业应该将全部研发支出费用化,直至他们能够证明产品的可行性。在罗氏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财务年报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本集团进行的开发项目取决于技术、监管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此,管理层认为在取得监管机构对于主要市场的上市许可前不能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因此,不满足这些条件的内部开发成本在发生时费用化”。
此外,《指引》还说明,不能归属于特定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成本,不应资本化为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必须可辨认,并且可归属于特定产品或项目。对于从事长期承包业务的企业,为客户开发大型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合同条款可能会规定在合同价中补偿企业的产品或系统开发成本。这些开发成本一般不应该根据IAS第38号进行处理,而是根据IAS第11号“建造合同”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处理。

IAS第38号举例说明不能与开发整个业务的成本区分开来因而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的成本类型。这些成本类型包括:研究支出、开办费、培训成本、广告和促销费用、搬迁费用、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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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基于国内外学术文献

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是一个简单的会计技术问题,而是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的。总结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主要研究发现如下:
1.全部费用化的经济后果
Ali(2012)指出,以往研究表明,研发投入的增加会对企业未来的超额回报产生正向的影响,但是这种关联产生的原因还不是很明确,作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研发投入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股票价格低估,尤其是受到美国会计准则要求研发成本全部费用化的误导下,投资者过度扣除了研发投入在未来带来的收益,此外,研发投入的增加会增加公司的基本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求高额的超额回报作为风险补偿。
2.费用化与资本化选择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
聂建平(2016)认为,理论上,资本化研发支出对研发投入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给予了更加合理和全面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对于研发投入的顾虑,鼓励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在实务中,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主观判断,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管理层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从而使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成为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作者通过回归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所有利润水平上的企业,在债务契约的动机下,为了减轻企业本身的负债率,以达到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尤其是亏损和微利企业,为了保住上市资格,通常会倾向于研发支出资本化;
第二,高盈利企业和利润良好企业为降低每年的利润波动,更愿意选择资本化研发支出来平滑企业的利润;
第三,盈利良好的企业,为了能够获取增发股票的资格而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而高盈利企业往往增发新股的意愿并不强烈,因此无需选择增强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强度。
3.由费用化转为有条件资本化的经济后果
(1)Tsoligkas(2011)指出,英国会计准则(UKGAAP)下,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给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说就是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允许企业将研发成本资本化,但人们发现,2005年后,所有欧盟成员国公开上市的公司都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规定设立合并账户,IAS第38号关于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规定与UKGAAP基本相同,只有一处微小但是却很重要的差异,就是对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确认不再给管理层留有自由裁量权,而是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标准,当研发支出满足了一系列特定的标准的时候,企业必须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不再有选择的权利。这给英国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带来重大的改变,因为在此(2005年)之前,英国很少有公司将研发支出资本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有很多原本费用化的公司就不得不进行资本化处理,这样做是否能够提升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不得而知,这也是这篇文章想要验证的问题。研究表明,资本化研发支出给企业价值带来的积极影响在不同规模大小的公司同样存在,对比研发支出费用化对企业的市场价值产生的消极影响,这种影响只存在于规模大的企业。作者认为,之所以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会对企业的市场价值产生消极影响,原因在于IFRS的实施,由于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及要求,市场投资者能够能清晰地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取得成功,是否在未来能够来带经济利益的流入。

(2)潘晶晶等(2015)认为,对于研发支出是否资本化,新的准则给予了管理层很大的自主选择权,一方面有利于管理者向外界传递研发活动的进展以及对未来的积极预期,更加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降低企业内外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也由于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的机会主义选择,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因此,研发支出从费用化到资本化的改革将对资本市场参与者产生较为复杂的影响。作者从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角度来探讨该项改革对我国会计信息估值角色的影响,如果信息的估值功能得到了提高,就意味着投资者从会计信息中能够更好地预测股价和股价变动,更准确地判断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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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现状分析:基于中国A、B股上市公司的大样本统计

本部分统计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我国沪深两市A、B股上市公司2010-2015年间年报中披露研发信息的,共有3867个样本(企业-年度)。剔除没有详细披露费用化、资本化信息的样本,最终得到可以用来分析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情况的样本共2572个。
1.全样本总体分析
(1)上市公司中完整披露研发活动信息的企业数量及比例
2010年至2015年,沪深两市全部A、B股上市公司中详细披露企业研发活动信息(包括研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金额)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从2010年的231家增加到2015年的529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比例从2010年的10.81%增长到2015年的18.10%,平均占比16.46%,其中2013年占比达到了20.19%。
(2)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2010年至2015年,研发支出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占样本总数之比,总体上呈下降趋势,由2010年的41.13%下降为2015年的34.40%,六年平均值为38.42%。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占样本总数之比,总体上也略有下降,但变化较小,六年平均值为20.56%。部分资本化和部分费用化的企业占样本总数之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由2010年的35.50%上升到2015年的44.05%,六年平均值为41.02%。


(3)研发支出资本化率(本期资本化总额/当期研发投入总额,下同)
数据中存在一些极端值,例如:鲁信创投(600783)在当年将研发支出确认为资产共计1997400元,研发投入1800元,2010年鲁信创投的资本化率为110966.68%;同德化工(002360)2010年研发支出资本化总额2894825元,2010年研发投入总额54800元,当年资本化率为5282.53%。为避免极端值对资本化率变化趋势分析造成的影响,我们将资本化率大于100%(含100%)的样本予以剔除,共323个,得到有效样本2249个。2010年至2015年,样本企业资本化率呈先下降后上升之势,六年均值为20.21%。
(4)不同资本化程度企业占比
剔除极端值(资本化率>=100%的样本)后,将样本企业分为低资本化(资本化率<=0.1%)、适度资本化(0.1%=50%)三类,分别有1025个、829个和395个样本。整体来看,样本中低资本化企业样本较多,六年平均约46%,但从趋势来看,低资本化企业占比总体趋于下降,而过度资本化企业占比则趋于上升,从2010年的约18%增长到2015年的约21%,如果不剔除极端值,实际占比应该更高。适度资本化企业占比较稳定,六年平均约37%。
(5)研发强度(本期研发投入总额/当期总资产期末余额,下同)

研发强度表示企业在研发活动上的投入力度。2010-2015年,样本企业研发强度平均为1.63%,整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从2010年1.41%上升至2015年1.58,在2012年、2013年达到峰值,研发投入强度1.76%,2013年后整体研发投入强度衰退,2015年还不及六年的平均水平。
2.按企业性质分类分析
将样本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样本和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样本两类,其中:国有企业样本945个,非国有企业样本1627个。
(1)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按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样本中,全部费用化的企业平均占比43.42%,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平均占比13.29%,部分资本化和部分费用化的企业平均占比43.29%。选择全部费用化的企业占比呈现下降趋势,选择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占比在2013年和2015年略有上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部分费用化和部分资本化。
非国有企业样本中,全部费用化的企业平均占比35.46%,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平均占比24.92%,部分资本化和部分费用化的企业平均占比39.62%。选择全部费用化的企业占比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10年的39.62%下降到2015年的30.99%,全部资本化的比例在2010年至2013年间略有下降,但2014年和2015年又继续上升,与六年的平均值持平。选择部分费用化和部分资本化的企业占比略有增加。

比较而言,国有企业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以及部分资本化和部分费用化的企业比例更高,非国有企业全部资本化的企业占比更高。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更为稳健。
(2)研发支出资本化率——按企业性质
如前文所述,为了避免极端值对趋势分析的影响,在这一部分分析中,也对样本中的极端值予以剔除,得到有效样本2249个,其中国有企业样本847个,非国有企业样本1402个。国有企业年均资本化率16.01%,非国有企业年均资本化率22.73%,虽然在2013年略有下降至低值,但两者在2014年、2015年均表现出明显上升的态势。2015年国有企业样本和非国有企业样本资本化率分别达到了16.73%和25.28%,高于六年均值。而且,相比而言,非国有企业样本的资本化率要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样本。
(3)不同资本化程度企业占比——按企业性质
剔除样本中资本化率极端值(资本化率>=100%)后,国有企业中低资本化样本占比虽然2014年和2015年略有下降,但整体平均水平仍较高,超过了50%;适度资本化样本占比平均36.48%,各年相对稳定;过度资本化样本占比则较低,只有12.63%,但在2014年和2015年出现了显著上升,占比分别达到14.44%和16.46%,均超过了六年平均值。

非国有企业样本中,则表现出低资本化样本占比逐年下降,平均占比42.37%;适度资本化和过度资本化的样本占比略有上升,平均占比分别是37.09%和20.54%,其中过度资本化样本占比与国有企业样本相同,在2014年和2015年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总体来看,非国有企业中过度资本化样本比例显著高于国有企业,而低资本化样本占比则明显低于国有企业,与前文发现一致,国有企业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上,相较于非国有企业而言表现得更为稳健。
值得注意的是,本部分分析中剔除了资本化率大于100%(含100%)的样本。如果不剔除极端值,过度资本化企业占比应该更高。
(4)研发强度——按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样本研发强度均值1.49%,略低于非国有企业的1.70%,而且国有企业样本研发强度从2010年的1.31%增强至2012年的1.61%,之后逐年减弱,表现出研发投入动力衰减;非国有企业样本表现出同样的态势,先增强后减弱,在2013年达到最大值,1.89%,但整体来看,各年度研发强度均高于国有企业样本。
3.按行业分类分析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4年),所选取的样本企业分布在44个行业(其中制造业细分到二级分类,非制造业按一级分类)。为了保证行业分析的有效性,我们只选取样本总量超过100个的8个行业进行行业分类分析,分别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共计1752个样本。

(1)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按行业
从研发支出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业分布来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部费用化的比例较高,均值分别达到53.94%、47.08%、49.53%和51.28%。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通用设备制造业,全部费用化的样本占比保持比较稳定且略有上升的趋势,另外两个行业则表现出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全部资本化的比例较高,均值分别达到28.58%、18.88%、43.16%,尤其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逐年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另外通用设备制造业全部资本化的样本比例上升趋势也十分明显,从2010年的0%,上升到2015年的18.75%,2014年甚至超过了1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全部资本化样本占比表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即便如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全部资本化样本比例依旧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相比而言,医药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全部资本化的比例稳定,且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平均只有12%。此外,汽车行业选择部分资本化和部分费用化的样本比例最高,达到了61.30%,全部资本化率也略有上升,这与我国近几年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情况相吻合。

(2)研发支出资本化率——按行业
剔除极端值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平均资本化率较高,分别是32.87%、28.92%、27.09%和23.88%,而且这四个行业的资本化率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5年平均资本化率高达40.33%。
(3)不同资本化程度企业占比——按行业
剔除极端值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低资本化企业占比较高,分别为66.62%、50.69%、55.74%和56.55%,但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这一比例总体是逐年下降,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医药制造业,这一比例则比较平稳且略有上升;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过度资本化的企业占比较高,分别为25.24%、21.43%、37.66%。另外,汽车制造业过度资本化的企业占比增长趋势也比较明显,而医药行业,过度资本化样本比例年均不足5%。
(4)研发强度——按行业

总体来看,2013年以前,研发强度大体呈现上升趋势,但2013年之后整体下滑,只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略有上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发强度分别是2.44%和2.64%,超过了2%。汽车行业研发强度1.97%,基本接近2%,这与近几年这三个行业的飞速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平均研发强度,低于全行业样本平均值1.63%。

四、对策


1.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适时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目前,该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会计核算流程的说明,缺乏关于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以及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是否满足的判断依据等问题的说明。建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总结实践中产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该应用指南。
2.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目前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比较原则和笼统;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够完善,企业在依据原则性的会计准则进行判断时,酌定性程度偏高,存在比较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只有持续改进公司治理,才可能减少借助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主管动机和降低此类盈余管理的程度。


3.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实务指引。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治理不完善导致的盈余管理动机,给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仅仅凭借会计师的个人专业能力和经验,很难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乃至整个会计师行业对类似的研发支出做出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不断总结不同行业客户的审计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实务指引。
4.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研发支出及其会计处理的信息披露。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研发支出及其会计处理方面的信息,主要是关于各具体研发项目研发支出的年初和年末余额、本年研发投入金额、以及本年资本化的金额,缺少关于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以及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判断依据和标准的说明,或者只是摘抄了会计准则的有关条文,而非根据本企业情况制订的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则。这是引起媒体质疑的主要原因所在。上市公司只有充分披露,才能减少质疑和误解,降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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