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晋中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蒋茂平等人涉黑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等6项罪名,18起犯罪事实,全案38名被告人中有21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理查明
被告人蒋茂平于2000年开始承包铁矿采掘工程,以家族、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蒋海平、蒋平等重庆、四川籍务工人员,利用修建二峰山国营矿拦截巷的便利,在井下作业过程中,通过故意与私营矿巷道打透、暴力恐吓滋扰、破坏生产设施等行为,排挤、驱赶私营矿其他劳务工程队,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利用临汾市渝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采矿经营权,基本垄断了二峰山矿区的铁矿采掘工程。
期间,被告人蒋茂平组织设立“护矿队”,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蒋茂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收取高额劳务费、“保护费”,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用于维系、巩固组织运转、发展,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被告人蒋茂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
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组织骨干成员蒋平、蒋海平及积极参加者尹学冯、潘旭光等12名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九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蒋军、米文虎等一般参加者及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四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监制:上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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