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從交房日起門禁系統就不能用,消防箱形同擺設連消防管都沒有,不交物業費合理嗎?

騎驢攆狗1


首先確認的是,不交物業費不合理。因為這本身就屬於兩個法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的,也不能作為因果關係的。

從你提問來看你們小區應該還未成立業委會,小區門禁系統從交房之日起就不能用的話,那這個就不是物業的問題了,這個是開發商的問題,這個要在質保期內要求開發商進行修復,如果超出質保期的話就比較麻煩了,因為當時入住驗房的時候應該就有這一項,我當時驗房的時候就有這一項。還有關於消防設施的問題我覺得很奇怪啊,按照正常的來說消防部門每年都會對小區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進行檢查的,如果不合格的話會對物業下達整改通知的,我不知道你提出的長時間是多長的時間存在這種問題。我們小區物業為了解決停車難的問題在消防通道畫停車位被消防部分出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貼在小區門口。

現在為什麼小區業主和物業存在這麼多問題主要還是在於業主對於物業的服務範圍和服務內容有誤解,幾乎所有的業主都認為我交了物業費小區的所有事情物業都要處理,都是物業的責任,其實很多事情都不屬於物業的。還有小區是所有人的小區不是一家一戶的小區,所有很多事情物業都會有一個約束性的規定來要求業主按照規矩辦事,因為只有這樣小區才不會亂了套,而很多業主就不理解這一點,認為自家買的房子自己想怎麼弄就怎麼弄,物業是我請的憑什麼管僱主的事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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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理由尚不足以構成不交物業費的合理理由。因為這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


“門禁系統就不能用,消防箱形同擺設連消防管都沒有,”說明小區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但這是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並不是物業公司造成的。


當然,因某些客觀原因,小區配套設施極不完善的前提下,讓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全額繳納物業費也是不合理的。鑑於此,許多地區的地方性物業收費管理辦法中,都有下列規定: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適當減免。


那麼應當減免多少呢?

部分地區明確規定:減免比例不低於合同約定價格的20%,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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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不斷促使物業儘快完善小區的各種設施,但不交物業費不合適。因為小區的門衛,保安,及垃圾清運等等工作都需要有人去做,若業主不交物業費的話,這些工作人員的工資的來源就沒有著落。所以,一碼歸一碼,物業需要儘快完善各種設施,業主也要交物業費,這樣就能達到良性循環,不使業主和物業的關係進一步惡化,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退休王姐


消防配套和門禁建設是開發商的事,開發商交給物業啥樣物業就按啥樣管,你也說了從交房門禁就不好,消防水管缺失那就說明是開發商的問題


時光飛逝a歲月如梭


不交物業費只會讓事情變的嚴重,可以找找物業協商,沒有結果的同時,尋求法律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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