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傷人“入刑”看情況,對精神病無知的網絡審判該消停

前不久發,湖南長沙發生了一起9歲男童被精神病患者打死的惡性事件,我

為其感到心痛之餘,也為大眾對於精神衛生知識掌握如此匱乏感到意外。很多頭條號大V,高舉所謂公平正義大旗,高喊嚴懲兇手,說什麼精神病不應是違法犯罪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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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病人發生暴力行徑,央視十年前就做過統計,那時每年發生超過萬起。我國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人數有專家估計在2000萬左右。這是一個何等龐大的群體,必須給予關愛和幫助。

小魚哥於是就做了一個客觀的點評微頭條,希望大家正確看待精神分裂患者,結果遭到大部分網友的圍攻,有的人甚至說,不要把精神病人當做人來看,他們就是介於動物和人的一種特殊群體。在此,我想先想說,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得歧視、侮辱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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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正文,為什麼我要為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分裂症患者)說句公道話,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在某些時候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會免於刑責。

幻覺和妄想是導致精神分裂症患者發生暴力行為的主要原因

精神分裂症是一種慢性、嚴重的精神疾病,具有很高的遺傳性,至今病因不明,所以也就無法真正根治。幻覺是最常見的症狀之一,也是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作為患者來說,他們體驗到的幻覺可以是非常具體生動,繼而對思維、行動帶來不可估量的嚴重後果。比如在幻聽的支配下。,做出嚴重的事情出來,包括自殘自殺、破壞物品,攻擊他人等。就本件事情的發生來看,有可能是患者在幻聽的支配下,認為有人在惡語中傷自己,或是在想傷害自己,於是主動攻擊他所謂認為“說自己壞話”或想“謀害””的人。這種懷疑可以是朝夕相處親人,也可以是周邊隨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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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妄想也是精神分裂症一個顯著的症狀,其中又以被害妄想為主要,顧名思義,就是患者認為有人在謀害、誹謗、監視他。比如,患者認為家裡飯菜、飲用水有毒,是鄰居故意要害他,有可能採取傷人的行為。還有關係妄想,和被害妄想往往同時出現,比如別人在旁邊隨意吐口痰,就覺得是在嘲笑他,或是要對他採取不利行動的暗號,於是採取“自衛”措施,當然就包括傷人。


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追究刑責呢?

如果精神病人不處於發病期,那麼是應當追究刑責的。但如果處在發病期,應當視情況而定,如果作案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兩者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應根據案情、手段、既往表現,尤其是作案動機,比如慾望沒有得到滿足心裡不爽,來綜合分析判斷。但如果在幻覺妄想的作用下實施,這種動機稱為病態動機,也就不是患者主觀意願導致的,那麼一般會評定為無責任能力,會免於刑責所以,評定動機是否病態,是決定是否追究刑責的關鍵。

這需要今後醫生和警方的調查、測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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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診斷是不是全靠醫生一張嘴,可故意開精神病診斷證明使得當事人免責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精神分裂症等眾多精神疾病,雖然不能像軀體疾病一樣依靠客觀儀器檢查就能診斷出來,主要是靠問診,觀察,以及既往病史綜合判斷。但是,決不能說完全靠醫生主觀隨意下結論。因為精

神病診斷有一套國際通用的診斷體系,它的行程是百年前,無數精神病學家通過無數病例觀察、分析、總結而制訂的。所有精神病都可以依照這個標準來對照診斷。所以,是客觀的,權威的。對於同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經驗豐富的精神科醫生通過症狀,與診斷標準對照,結果一致性是非常高。

當然,和其他疾病一樣,精神病在診斷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誤診,因為不同的精神疾病往往有共同的表現,比如精神分裂症,早期或許症狀不典型,只和神經症表現差不多,加上醫生從患者那兒獲得的信息不多,誤診是有可能的。但是,精神分裂症是逐漸加重的,表現出典型症狀,那麼醫生會及時糾正診斷,更換治療方案。也就是說,很多精神病的診斷需要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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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醫生違反職業道德,故意下精神病的結論以便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這個就另當別論,因為不僅是精神疾病,其他領域也同樣可能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前不久有醫生給不需要搭心臟支架的人搭支架,結果大家知道的。幫做偽證,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法律也有明文規定,很少會有醫生賭上前程幫忙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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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病患者是非常需要幫助的一個群體,不是他們本身想要這樣,而是疾病導致他們不得不這樣,患者的家屬也會因為常年照顧患者而身心俱疲。所以,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讓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療和康復,這才是減少這類慘案最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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