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2萬元應否從犯罪總額中扣除?福建福鼎:對一起事實認定錯誤詐騙案提出抗訴

這12萬元應否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福建福鼎:對一起事實認定錯誤詐騙案提出抗訴

  本報訊(記者張仁平 通訊員劉婧)日前,福建省福鼎市檢察院對李某涉嫌詐騙一案提出抗訴後,法院經重審判決,認定李某詐騙金額為43.2萬元,判處刑罰從原來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改判為八年零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李某虛構購房、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等事由,先後騙取劉某等12人財物,用於償還舊債或賭博,並於2012年9月10日逃匿。同年10月,公安機關對李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7年8月,李某被抓獲歸案。

  經查明,李某從2012年7月至潛逃前,因投資木材生意虧損和資金鍊斷裂,在明知無力繼續經營且確定無法購買房屋的情況下,仍謊稱購房需要資金、做紅木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繼續向被害人借款,並將所借款項用於償還舊債或賭博。其中,李某於2012年9月2日虛構其朋友的父母看病需要資金向施某借款7萬元,9月4日,又虛構購房需要資金向洪某借款5萬元。在李某潛逃期間,施某、洪某先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共計12萬元,民事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6日,福鼎市檢察院對李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在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法院只以李某詐騙31.2萬元定罪量刑,對民事判決執行的12萬元並未認定。一審判決後,福鼎市檢察院認為,李某從2012年7月開始借款時,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所借12萬元屬於詐騙性質,不能以已承擔民事責任為由,不再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8年11月29日,福鼎市檢察院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量刑不當為由,提請寧德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對該案提出抗訴,該市中級法院審查後將案件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日前,法院經重審後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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