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清朝汝州知州白明義主導重修風穴寺記事碑,上有馬冬鳴及劉存仁捐銀名字 (碑址:中佛殿後西側)

馬冬鳴(約1805年——1862年後),監生,字號不詳。清(中期)直隸汝州在二里虎搖頭鎮人(今汝南辦事處虎頭村),即曾任宜陽、撫溝訓導馬冠群之孫、馬金如之子。

馬冬鳴,曾在北京國子監讀過太學,因繼承祖輩產業,家庭富裕。從其叔伯兄弟、弟倆分家時,各得四十八頃水旱地來看,當時其田產應該在四、五十頃左右。其親家,大都為汝州名門望族。中年多有義舉,慷慨解囊,晚年不知何故變賣家產,散盡家財。臨終前曾留下這樣一句話:“若賢,固不藉多財。不賢,守此必遭大禍。”意思是:好男不吃分家飯,如果你的兒子有能力,可以憑藉才能,自會成功;如果能力欠缺,留下那麼多家產,會害他。此話在今天,還頗有道理,值得我們深思。

​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道光廿年《直隸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誌·上)對馬冬鳴及其祖父馬冠群的記載


有關馬冬鳴的記載:

一、據道光廿年《直隸汝州全志》載:“········馬冠群字魁多,宜陽、撫溝訓導。於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督工創修培風塔一座,在三山中峰。後被雷火損壞,其孫監生冬鳴獨力重修之。”

二、道光廿年(1840年)汝州城牆被大雨毀,在修復城垣時,馬冬鳴慷慨解囊,捐銀300兩。見:道光廿年《直隸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誌·上)

三、道光二十五年賜進士出身誥授奉政大夫知汝州直隸州事加五級白明義,攜魯山、寶豐、郟縣、伊陽等縣令,號召馬冬鳴等汝州四十家鄉紳富戶,重修風穴寺時馬冬鳴等亦有捐銀(見:文中圖及碑文),這些都說明馬冬鳴當時家底相當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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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廿年《直隸汝州全志》(卷之六·人物誌·上)對馬冬鳴捐銀修城垣的記載


四、咸豐三年(1853年),初春大旱,青黃不接,馬冬鳴曾在虎搖頭鎮馬府門口,賑災施粥,一直到災荒過去。

五、咸豐年間,捻軍李中顯、李汰春等紅槍會作亂,燒殺搶掠,民不聊生,

馬冬鳴又慷慨解囊,捐資築寨,保境安民。一生最終散盡家財,為汝州做過很多善舉義事。

六、在小屯鎮宗莊村劉姓家裡發現兩份在咸豐二年(1852年),有關汝州虎搖頭鎮馬冬鳴賣地的契約實物(現存於劉佔江處)。馬冬鳴賣地賑災契約,難得可貴。從地契中顯示:共賣地三段、共計四十一畝二分三釐之多,共計價銀265串920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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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冬鳴賣於宗莊劉存仁土地《契約》(1)


又據小屯鎮宗莊村《汝州劉氏家譜》記載,清末宗莊村富戶劉存仁之重孫劉書林之妻馬氏,即是虎搖頭鎮馬家之女,她是哪一門?誰人之後?等等疑問,有待有新的碑記、契約出現,解開其中疑惑。

​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馬冬鳴賣於宗莊劉存仁土地《契約》(2)


據瞭解,馬冬鳴祖父馬冠群,字魁多,廩貢,任宜陽、撫溝訓導。因孫輩眾多,屢考進士不第,於是請來南方術士解惑,術士道:“文士累考,功名不中,究其緣由,因靈秀之氣不足,文脈不顯。可在村東南三山中峰頂建塔加以彌補。”於是在嘉慶二十三年,馬冠群逐偕其兄馬卓群等在汝州名山——三山中峰創修磚塔一座。建塔之意在於培植文風,激勵後輩,奮發努力,人才脫穎而出,故曰“培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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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汝州知州白明義主導重修風穴寺記事碑碑陽上的馬冬鳴捐銀名字

​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清朝汝州知州白明義主導重修風穴寺記事碑碑陰側上的劉存仁捐銀名字

​清代汝州鄉紳、監生——馬冬鳴:中年富有,晩年敗落散盡家產

風穴寺大雄寶殿前西側石碑碑陰側上的劉存仁捐銀名字


後附:

立賣地文約人,馬冬鳴因不及,今將本身行糧旱地壹段,坐落窯灣北,壹拾陸畝貳分柒釐,南至馬姓北至唐姓路西至路東至路。四至分明,央人說合,情願賣於劉存仁名下管業,每畝價錢陸串正,共價玖拾柒串陸佰貳拾文。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價錢當面交足,此地即日管業,自賣之後,永無反悔,如有族人爭之,賣主一面承當,恐後無憑,立實約存證。(每畝糧銀貳分)

冋 馮守義 張汝涵 劉延獻 馮永安 王文章 張春芳 宗永瑞

大清鹹豐貳年拾貳月拾柒日 馬冬鳴十立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意,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巡撫部院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戶部飼後,頒發給民契。契尾格式:編列號數,騎字截開,平分為二,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隨季冊匯送布政使司查核等。因久經遵辦在案,茲因清理稅契積弊,酌議章程,將司印尾契,以道光十六年三月為始,另行刊印新編字號,發領備用,以便稽考,而杜牽混。除詳院通飭外,合行頒發飼後,民間買賣田、房報官投稅者,即便遵照新編字號挨次粘用,仍騎字截開平分,將前幅粘契給與業戶收執,後幅即隨季報冊,匯同送司查核。毋遵須至契尾者。

計開

業戶劉存仁,買主馬冬嗚,坐落地壹段 畝(田)用價銀玖拾柒兩陸錢 納稅銀貳兩玖錢貳分捌釐,納稅銀柒仟壹佰柒拾陸。

主賣地文約人,馬冬鳴因不及,今將本身行糧旱地貳段,壹段坐落窯灣北,陸畝貳分陸釐,南至唐姓北至劉姓西至坡跟東至路南。壹段壹拾貳畝肆分肆釐,南至路中北至唐姓西至坡跟東至路四至分明,央人說合,情願賣於劉存仁名下管業,時值價錢每畝價錢玖串正貳共貳段壹拾捌畝柒分共價壹佰陸拾捌串叄佰文,上下金石土相連價錢當面交足,此地即日管業自賣之後,永無反悔,如有族人爭之,賣主一面應承,恐後無憑,立實約存證。( 每畝糧銀貳分貳釐)

冋 馮守義 張汝涵 劉延獻 馮永安 王文章 張春芳 宗永瑞

大清鹹豐貳年拾貳月拾柒日 馬冬鳴 立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意,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巡撫部院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戶部飼後,頒發給民契。契尾格式:編列號數,騎字截開,平分為二,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隨季冊匯送布政使司查核等。因久經遵辦在案,茲因清理稅契積弊,酌議章程,將司印尾契,以道光十六年三月為始,另行刊印新編字號,發領備用,以便稽考,而杜牽混。除詳院通飭外,合行頒發飼後,民間買賣田、房報官投稅者,即便遵照新編字號挨次粘用,仍騎字截開平分,將前幅粘契給與業戶收執,後幅即隨季報冊,匯同送司查核。毋遵須至契尾者。

計開

業戶普安堂,買主王法瞬,坐落地壹段一處 畝(田)用價銀伍拾兩玖錢,納稅銀壹兩陸錢捌分柒釐。

藩字拾萬陸仟三佰玖拾三 號左給業戶

光緒十八年三月 日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巡撫部院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戶部諮嗣後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數□□□□……

隨季報州稟同送司查核毋違須□契尾者

業戶劉存仁 買馬冬鳴 地 貳段

□用價銀壹佰陸拾捌兩叄錢 納稅銀伍兩四分玖釐 □□柒仟壹佰柒拾柒


整理:劉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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