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回复关注函,将维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

11月11日,资本邦讯,*ST中捷(002021.SZ)发布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公告。

公告显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2019年11月07日收到《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7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就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沅熙”)拟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表示关注。现对相关问询回复如下:

明确说明是否收到宁波沅熙的告知函。

*ST中捷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宁波沅熙送达的《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及相关附件。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7日向宁波沅熙发送了《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及《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自行召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告知函中的提案与公司拟于12月13日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一致,若是,后续如何处理。

*ST中捷表示,告知函中的提案与公司拟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致,分别是:议案一、《关于提请罢免肖莹女士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张炫尧先生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提请罢免秦琴女士非职工监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

根据宁波沅熙于2019年10月16日送达的《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如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关于提请罢免肖莹女士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张炫尧先生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提请罢免秦琴女士非职工监事职务的议案》”。2019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于2019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北京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召开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宁波沅熙提请的三项议案提交本次会议进行审议,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因此,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通过决议方式同意宁波沅熙提交的请求事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了股东大会通知,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2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董事会需要对股东提议的书面提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并不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变更股东要求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视为不同意其请求的规定。因此,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仅包括“书面提案”,并不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019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向宁波沅熙发送了《关于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明确同意将宁波沅熙提议的三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019年10月31日,公司监事会在规定时间内对宁波沅熙进行回复,“鉴于公司董事会已经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已发出通知,公司监事会决定维持公司董事会目前的决议,公司监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已经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股东提请的提案情况下,股东不应再次向监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监事会作出上述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已明确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宁波沅熙提请的全部提案,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宁波沅熙无权自行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将维持原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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