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小打小闹,实则已经违反了法律!甚至会受到刑法处罚

相信大家都在路边街角经常看一些场景,因为几瓶黄汤下肚,继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接触的案例,看似稀松平常,实则已经触犯法律,这类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罪”,那么该种罪行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呢?

首先给大吉科普一下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分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看似小打小闹,实则已经违反了法律!甚至会受到刑法处罚

接下来呢,我用“人话”给大家再讲一遍

先说它在法律层面的定义: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项上限很高,下限很低的罪行,如果只是简单的打架,没有造成人员严重受伤的情况,那很有可能只是由警察叔叔进行批评教育,但是一旦过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那很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又叫了三个忠实的帮凶,那可能就直接跳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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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有的朋友就问了,什么叫情节严重呢?那就就要按照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而定了,首当其冲的就是肆意殴打他人和持械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和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恶劣的划定范围是打人的时候,手段残忍、多次殴打,造成被害人自杀等情节的后果。接着就是,纠缠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的行为,或者把别人逼到精神方面出现问题或者自杀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还有一个严重行为就是,用上述行为强制对妇女进行猥裘或者侮辱的行为,一定会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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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就是,使用各种流氓手段随便损坏和占用公共财产或者他人总价值达到两千块以上,这种行为达到三次以上,或者随意毁坏、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在这条之中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强行索要市场、商场产品以及别人财物或者随意损坏、占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哪些看似是小打小闹的街头斗殴或者流氓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罚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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