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出納挪用2.4億公款供朋友使用 獲刑16年半

一個經濟開發區部門財務管理中心的小小出納,竟然輕輕鬆鬆44次挪用公款共計2.4億元供他人使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近日披露了這起案件,提醒印章、支票管理一定要分開保管。

據吳江區檢察院披露的信息,這位出納姓褚,2008年進入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局財務管理中心工作,先是擔任記賬會計,2009年至案發,擔任出納會計。擔任出納以來,褚某就從前任手中接管了財務管理中心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履行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對轄區各村村級資金的管理權和對資金收入、支出的審核權。

褚某與蘇州本地人朱某是好友。從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褚某先後44次擅自開具銀行金融憑證,加蓋法人印章、財務專用章,挪用2.4億元本單位公款,免息供朱某使用。至案發時尚有3030萬元資金未能歸還。而朱某僅承諾幫其平價購買別墅,另外先後三次給予褚某共計23萬元好處費。

後因朱某無法還回後期挪用的公款,走投無路的褚某於2017年3月向吳江區檢察院投案,並主動退還所收好處費。2018年9月,褚某一審被判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共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褚某維持原判。

“不受約束的權力是貪慾私念的催化劑。”吳江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李琳說,據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證實,褚某所在單位財務管理中心的財務專用章、法人章都保管在出納褚某手中,財務管理中心的轉賬支票、現金支票也都是由褚某去銀行領購併保管。監管弱化給褚某挪用公款提供了可操作空間,也削弱了其對腐敗的防禦心理。

李琳說,此案再一次警示類似單位,一定要加強財務管理和印章管理,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以及支票一定要分開保管,防範財務人員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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