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採購文件禁止出現67項內容

採購文件的哪些規定和要求有可能妨礙公平競爭?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財政局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出臺了《南寧市財政局關於彙編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政策的通知》(南財採〔2019〕196號,以下簡稱《通知》)。

列出67項禁止內容 優化營商環境

“我們將採購文件中部分常見的妨礙公平競爭的內容整理彙總,按貨物類和服務類分成兩個表格,並在表中進一步細分為在資格條件、採購需求、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方面體現的妨礙公平競爭的內容。”南寧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主任陳智軍介紹,印發該《通知》旨在於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採購市場體系,優化良好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採購人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文件能力,確保政府採購當事人公平公正開展采購和競爭。

《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從《通知》中看到,所列出的67項禁止內容,其中貨物類36項,服務類31項。後面逐一對應的政策規定,還列入了財政部最新頒佈的《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及《南寧市財政局關於推進政府採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容的通知》(南財採〔2019〕27號)等規定。

細化相關要求 力促公平競爭

《通知》還對部分內容還進行了細化規定,貨物類和服務類有所不同。例如,“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服務類有四項規定:一是將供應商的所在地作為實質性要求;二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供應商或者設定的技術、服務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三是培訓認證(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是設定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採購需求。而貨物類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項規定,一項是限定檢測、檢驗或認證等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限定不合理特定時間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報告;另一項是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實質性要求。

陳智軍表示,《通知》的出臺,有利於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有助於整治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亂作為現象。下一步,該局將加大力度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文件編制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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