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微融資”風險係數高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投資者與中信證券之間的訴訟,將幾年前一度大熱的券商“微融資”業務的風險係數作了一次直觀展示。根據法院的審理,遭質押強平的投資者的索賠要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回看糾紛經過,投資者陳某2014年在中信證券旗下營業部開立股票賬戶,並於2015年6月25日開通“快e融”融資業務。起初,陳某以9600股榮科科技(市價56.46萬元)為質押品,融資借款17萬元。但在當年7月1日的大跌中,該筆質押達到預警線,陳某兩次自行更換股票進行補券,均失敗,其間損失4.99萬元。隨後,陳某找到營業部工作人員,要求將其所持有的1只股票賣掉,虧損3.78萬元,賣出後仍無法完成補券。最終,上述質押觸發強行平倉,陳某損失32.11萬元。綜上,陳某以該營業部對涉案業務不熟悉、無法指導客戶完成投融資交易,進而導致其直接損失共計40.87萬元為由,將中信證券旗下的這家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但被告方認為:其一,陳某開通“快e融”業務前,營業部已充分揭示風險;其二,陳某在中信證券網上交易系統自行補券時,交易系統已提示補券失敗的原因,並提示了補券的操作方式,補券失敗產生的損失與營業部無關;其三,2015年7月8日後,陳某質押的股票已進入違約處置流程,此後發生的損失與中信證券中關村營業部的操作建議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快e融”業務屬於以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為載體的資產管理業務,不屬於融資融券業務;陳某開通“快e融”業務前必須點擊並確認“風險提示書”“業務協議”,視為受到《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快e融)》的約束。因此,陳某要求的賠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這起糾紛中的焦點——“快e融”業務,是中信證券2013年推出的“快易融”小額融資業務的升級版,主要針對融資需求在5000元到1000萬元的客戶,融資期限默認為1年,隨借隨還。彼時,多家券商均推出過類似的微融資業務,其融資門檻低、期限靈活的特點吸引了大批投資者。

但在市場波動中,該項業務的風險係數也不容小覷。華泰證券滬上某營業部的一位投資顧問表示,微融資業務不像兩融業務有通用的標準。在操作過程中,投資者應非常熟悉其與券商簽訂的協議條款,不能將微融資簡單等同於融資融券,否則可能會承受意料之外的風險。

據悉,有部分券商出於風控考慮已叫停了微融資業務,也有部分券商在監管部門去年推出股票質押新規後,公告將暫停小額股票質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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