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溺亡,同伴燒衣相約隱瞞不報

今年5月20日,家住廣西貴港的小芹(13歲)突然“失聯”了,他的家人通過報警、微信等方式尋找,但一直不見蹤影。一天後,小芹的屍體在附近江河裡被發現。經民警調查,小芹之前與另外3個夥伴去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而同伴卻故意燒燬衣服並隱瞞不報。

痛失兒子的父母一紙訴狀將與其兒子一起游泳的3個夥伴及其父母訴上法庭。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五里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生命權糾紛案。

孩子失聯,江裡發現屍體

5月20日一早,李某福發現孫子小芹一晚上未回家,四處尋找無果後,急忙來到市公安局三里鎮派出所報案,並電話通知了小芹在外務工的父母李某夫婦。李某夫婦當即請假趕回家加入尋人隊伍,並通過三里社區微信公眾號等方式發佈信息進行尋找,均未果。

5月21日下午18時,三里派出所接到覃塘派出所通報,在義渡江三里鎮石社村硃砂屯水域發現一具屍體。經DNA鑑定比對和市公安局法醫通過法定程序對屍體進行解剖,確認死者為小芹,為溺水死亡。

13歲少年溺亡,同伴燒衣相約隱瞞不報

通過查看街面天網監控視頻,三里派出所民警發現,小芹失聯前最後是和同班同學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在一起。6月3日,派出所通知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及其學校班主任馬某芹前來了解情況,小程、小瑞、小鑫均表示不知情。次日,派出所再次通知小程、小瑞、小鑫前來問話調查,經過學校老師和民警多次作思想工作後,三人才道出了事實真相。

此時,李某夫婦才知道,小芹是在和小夥伴遊泳時溺亡的,事發後小夥伴們故意隱瞞。

同伴相約集體沉默

原來,5月19日正是週日,天氣炎熱,才上六年級的小芹和同學小程、小瑞、小鑫相約到三里鎮九岸村江邊去江邊游泳。4個小孩騎著一部電動二輪車就到了江邊。

剛開始,小芹和小夥伴都在岸邊的淺水區裡玩耍,後來,小芹提出到深水區去,被小夥伴拒絕後,自己慢慢走到深水處去玩。等其他小夥伴發現時,小芹已經在深水處掙扎。小瑞回憶說:“當時我們看見他在深水裡掙扎,就大喊救命……”

13歲的小芹很快被江水淹沒。事發突然,小程、小瑞、小鑫趕緊上岸穿衣,因為恐懼害怕被責罵,三人商量後決定把小芹的衣服燒掉、把手機丟到江裡、把鞋子丟到草叢裡,並互相約定“不要告訴任何人”。三人各自回家後,沒有向自己的父母、小芹的父母或者其他人提到小芹溺水身亡,也沒有向人提起游泳一事。

法官在審理中還發現,小芹在發生本次事故前,亦曾前往本案事故發生的水域和其他江邊游泳,並將相關的游泳視頻上傳至“快手”短視頻等社交網絡。學校班主任馬某芹獲知後,曾於5月11日將小芹私自去江邊游泳的事情通報小芹家長,並於5月13日通知其爺爺李某福到學校簽署監管承諾書。

法院判決:三名同伴的父母承擔20%民事賠償責任

隨後,李某夫婦將小芹的3個同伴及其父母共8人起訴至覃塘區法院,要求他們對小芹的死亡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共20萬多元。

李某夫婦訴稱,小芹同伴三人明知去江邊游泳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相互勸阻;小芹被水流沖走時,三人沒有進行必要的救助,最終造成小芹死亡的嚴重後果。事故發生後,三人還刻意隱瞞事實,致使事發後14天,真相才大白。3個同伴對小芹的死亡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依據法律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小程等3個同伴的父母同樣應承擔賠償責任。

13歲少年溺亡,同伴燒衣相約隱瞞不報

該案庭審現場

8名被告稱自己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他們辯稱,李某夫婦作為小芹的監護人,放任小芹擅自外出游泳,監管教育不力,依法應負主要責任。小芹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應當對河流等水體存在的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其從淺水區走到深水區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3個小孩與小芹結伴遊泳的行為以及事發後因心理恐慌沒有向家長彙報的行為,均與其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覃塘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芹雖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仍罔顧危險到江邊游泳造成溺水身亡,應由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父母即監護人承擔。李某夫婦疏於安全教育、管理,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13歲少年溺亡,同伴燒衣相約隱瞞不報

該案庭審現場

小程、小瑞、小鑫三人,明知去江河邊游泳有危險,在有人提議去游泳時,沒有相互勸阻,反而一同前往;且在發現發生溺水的險情時,沒有盡到符合其13歲的年齡力所能及的救助義務,如大聲呼喊、馬上騎上電動二輪車到江邊附近的村莊呼喊求助、打電話報警等,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即20%。因三人為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因其三人是未成年人,故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因難以確定三人的責任大小,故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3名同伴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對小芹的死亡損害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5萬餘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事故發生後,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合議將小芹溺水的事情隱瞞,未第一時間告訴家人或老師,造成其父母未能第一時間知曉小芹溺水並已死亡的事實,直至屍體在兩天後被發現並打撈上岸,並經過DNA鑑定才能確認小芹身份及已死亡的事實,以及最後要經過解剖才明確死亡的原因。這一過程足足有十五天時間之久,其父母在這段時間中均在苦苦尋找、等待消息的煎熬中。小程、小瑞、小鑫三人為了逃避責任故意隱瞞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法院綜合考慮,認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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