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真的合法麼?

“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真的合法麼?

案件簡介:

30歲的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兒。早在2010年春節前夕,馬小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叢小姐借了11萬元,用於週轉,承諾10天歸還。但直到昨天,錢還是一分未還。不過,今年1月9日,馬小姐以自己和母親金女士名義,向叢小姐出具借條1份,上面寫明:今馬小姐、金女士向叢小姐借人民幣11萬元整。隨後,叢小姐將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母女倆一起還清11萬元借款。不過,金女士提出,借條上的名字不是她親筆寫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場的情況下,女兒在借條上代簽了母親的名字。

爭議焦點:叢女士是否可要求金女士償還其女兒的欠款。

法院判決: 經審理後,法院作出判決,由馬小姐一人還債。法院審理認為,馬小姐以出具借條的方式,確認了她與叢小姐間存在借貸關係,馬小姐理所當然應承擔還款責任。至於金女士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法院認為,錢並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沒有委託女兒馬小姐借款。在本案中,借條是被告馬小姐出具的,其母親金女士未在借條上簽字對該債務予以確認,事後也未予以追認,因此母親金女士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真的合法麼?

溫馨提醒:

 “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無充分法律依據。債權債務糾紛是法律事務中最常見的一種糾紛。很多情況下,對於債權人來說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難。很多人借了錢,債務到期,即使通過法院起訴已經拿到了要求償還到期債務的判決,但當事人沒有執行能力,那該怎麼辦呢?很多人都會問“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嗎?”
  其實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除非有一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後,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綜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沒有義務去無休止地“替”對方還債。

延伸解讀: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是否必須得償還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

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還要幫助父親戒賭。賭債也不必償還的。這要看父親欠債務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為父親還債。

如果父親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親的遺產份額多少,先還父親欠債,然後法定繼承人再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子女還父親的債務,視具體情況而定。

“父債子償”“子債父償”真的合法麼?

繼承人還債有限度 也可自願償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產是被繼承人去世時遺留的合法財產,但同時當被繼承人有遺留的債權債務時,應當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