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真的合法么?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真的合法么?

案件简介:

30岁的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儿。早在2010年春节前夕,马小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丛小姐借了11万元,用于周转,承诺10天归还。但直到昨天,钱还是一分未还。不过,今年1月9日,马小姐以自己和母亲金女士名义,向丛小姐出具借条1份,上面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随后,丛小姐将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母女俩一起还清11万元借款。不过,金女士提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亲笔写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母亲的名字。

争议焦点:丛女士是否可要求金女士偿还其女儿的欠款。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由马小姐一人还债。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她与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女儿马小姐借款。在本案中,借条是被告马小姐出具的,其母亲金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母亲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真的合法么?

温馨提醒: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无充分法律依据。债权债务纠纷是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很多人借了钱,债务到期,即使通过法院起诉已经拿到了要求偿还到期债务的判决,但当事人没有执行能力,那该怎么办呢?很多人都会问“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吗?”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延伸解读:父母欠债无力偿还,子女是否必须得偿还

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遗产就须继承债务,即父母死后子女继承了其遗产的,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用来还债,或者是接受了父亲的馈赠导致父亲无非偿还债务,也须代替父亲偿还债务。另外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赌债是不予以承认的,如果只有欠条未标明是赌债,那么这个欠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成立的。

父亲在世,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一般父亲欠的债,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的义务。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如果父亲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债,如:因为父亲疾病欠债,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费的欠债等债务,子女协助父亲还债,责无旁贷。如果是父亲不应该欠其他债务,如赌债等,子女不必要为父亲还债,还要帮助父亲戒赌。赌债也不必偿还的。这要看父亲欠债务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为父亲还债。

如果父亲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亲的遗产份额多少,先还父亲欠债,然后法定继承人再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否子女还父亲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真的合法么?

继承人还债有限度 也可自愿偿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是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但同时当被继承人有遗留的债权债务时,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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