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父债子偿”是否依旧“天经地义?

律师简介


现代社会,“父债子偿”是否依旧“天经地义?


姓名:孙承龙

职务: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履历: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曾在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2012年)、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十佳律师事务所,2014年-2015年)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提供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就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多次接受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商报、中安在线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婚姻家庭等。

欠钱不还,可否要求其家人偿还?

观众提问

别人欠我40万,欠钱的人被判刑了也找到了。请问律师,我能要求他的妻子或家人偿还吗?

律师解答

不能。因为现代社会不可能有父债子还之类的株连责任。现代民法的理念就是自己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只有对方的当事人才能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债务人妻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很多人可能受到“父债子还”这一观念的影响,觉得对方欠我钱财,其直系亲属需要继续承担偿还的责任,但就如律师上文所言,现代民法的理念是自己负责,简单说,就是自己从事的活动,相关的法律责任自己负责。


现代社会,“父债子偿”是否依旧“天经地义?


那么“父债子还”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呢?这其中又有哪些条件和标准呢?我们根据一个真实案件来详细讨论一番。

案件回顾

蒋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夫妻,二人在镇上开了个小店,卖农资产品。由于生意做得不是很顺利,蒋先生去进货的时候时常跟人家赊账,从2009年到2012年,累计赊欠货款达到了一万五千多元。

2012年底,蒋先生因病去世,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账,周女士都拒而不见。于是供货商就告到了法院。

供货商还了解到,蒋先生和周女士有一儿一女在外地打工。于是把蒋先生的两个子女也列为被告,要求周女士和她的两名子女共同偿还赊欠的货款。

最后,法院判决由周女士偿还赊欠的货款,但是两名子女不用承担偿还的责任。


现代社会,“父债子偿”是否依旧“天经地义?


判决周女士偿还欠款很好理解,因为小店属于夫妻俩共同经营,可为何两名有偿还能力的子女不需要偿还呢?


案件解读

原来,这两名子女认为自己在外打工已经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做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把他们的遗产份额都留给了母亲。

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之间之所以存在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夫妻恩情,而是因为基于婚姻,双方形成了财产共同体,有共同财产,但子女跟父母之间只存在血缘关系,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只要不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就不该算到他本人头上。


现代社会,“父债子偿”是否依旧“天经地义?


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其实都是老的观念,在现代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有两种例外情况才会导致所谓的“父债子偿”或者“子债父偿”。

第一种是欠债的父亲或者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种情况是,欠有外债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了,子女继承了遗产。

法律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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