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報記者王朝榮通訊員
周勤 謝文軍)2011年至2015年,鄭某利用自己村主任的身份,承攬本村區域內工程,先後吸納王某、陸某等為成員,組織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鄭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來牟取利益。其招攬的成員中包含有犯罪前科人員、艾滋病患者。對無法承攬的工程強行索要“補償費”,牟取非法利益。另經宛城區人民法院查明,鄭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後3次挪用村集體70萬元用於工程建設,後僅歸還3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長期掌握基層政權,利用職務之便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及其他人員,為牟取利益,長期從事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其實施犯罪時間跨度長,犯罪方式隱蔽,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單位財產權利,已形成以鄭某為首要分子,陸某等4人為較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鄭某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鄭某等3人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遂依法以強迫交易罪、挪用公款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對鄭某等20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罰金共計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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