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期】【扫黑除恶】判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伍某聪等5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11月11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伍某聪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在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伍某聪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同故意实施肆意打砸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勒索他人财物、吃霸王餐、意图收取“保护费”等恶势力团伙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打砸KTV

2018年8月12日晚,被告人伍某聪等人在田林县某KTV包厢为朋友庆祝生日,次日2时30分许,因该娱乐会所打烊,伍某聪等人对包厢内的显示器等物品进行打砸,经估价,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911元。
(二)多次殴打他人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伍某聪、李某福等人因向邻桌敬酒被拒、讨要工钱及与他人发生口角等先后对农某程、邓某旺、吴某侦、潘某优、黄某善5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三)索要“保护费”

2017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聪伙同陆某福(已判决)等人到百色市右江区某汽车用品店向龙某宏索要“保护费”未果,同月27日,伍某聪等人再次向龙某宏索要“保护费”,伍某聪等人成功索要254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伍某聪、李某福、韦某、黄某强、许某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伍某聪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聪、黄某强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聪、李某福为纠集者,形成被告人韦某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三人组织,该组织也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构成要件,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伍某聪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福、韦某、黄某强、许某德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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