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蒙古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兩高兩部《關於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為在逃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堅決依法依紀從嚴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二、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並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報電話:0471-6986929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舉報電話:0471-12309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舉報電話:0471-6550480 15624819804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舉報電話:0471-5301485

七、本通告適用所有在逃人員(包括涉黑涉惡在逃人員)並於發佈之日起實行。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19年11月11日

重要!內蒙古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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