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漏网之鱼”

  想要逃避刑事处罚,却难逃检察官的一双“法眼”。今年初春,滕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案时发现了漏犯颜某,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月2日,颜某被滕州市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12月10日,刘某被滕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是满某涉黑案相关犯罪团伙的成员。而此时,满某案正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审理终结。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梳理清楚了满某案涉黑团伙的组成及层级,对满某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另案处理人员做了详细了解。经过对比,发现了“漏网之鱼”——颜某,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对颜某立案侦查。

  为有效追诉漏犯,承办检察官反复审查案卷材料,了解到颜某两年前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在这两起犯罪中,颜某为了加入满某的黑社会团伙,积极响应该组织骨干分子刘某的号召,参与械斗。经过审查证据,颜某还参加了刘某组织的另一起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同案犯均已判刑,唯独遗漏了颜某。为核实颜某是否被处理,检察官调取了本院及法院、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料,确定颜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一起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均没有被立案。

  今年1月7日,该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要求抓捕颜某。4月12日,该院以颜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滕州市检察院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对基层办案中常出现的关联性犯罪罪名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同类案件特点及可能出现的犯罪线索,制定类案审查工作表,为办案人员提供类案审查思路和方向,帮助办案人员进行发散式审查,从多个方面审查案件中隐藏的问题,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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