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醫院未盡到全面的診療義務,導致腦出血患者的死亡

【摘要】2017年2月14日凌晨,患者謝某某在家中突發頭痛、嘔吐,至被告處急救。約01:00,被告醫生告知原告,稱原告母親為腦出血,之後下達了病危通知單(綠色)。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綜合鑑定機構的意見,醫方未盡到全面的診療義務(如未請心內科會診,未行頭部CT複查,未行氣管插管)等,本院酌定被告對謝某某的死亡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共計207663.8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腦出血,醫療過錯,賠償責任,診療義務

醫療糾紛訴訟:醫院未盡到全面的診療義務,導致腦出血患者的死亡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腦出血患者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因未盡到診療義務需擔責,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鄧某生、鄧某陽等與x省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0111民初3802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2月14日凌晨,患者謝某某在家中突發頭痛、嘔吐,至被告處急救。約01:00,被告醫生告知原告,稱原告母親為腦出血,之後下達了病危通知單(綠色)。約04:30,住院醫生向原告提交《病人病危通知書》,告知原告母親隨時有生命危險,將考慮複查CT和實施手術,家屬簽字同意並提出盡一切措施搶救母親。

(二)約05:00,原告發現母親頭痛加劇,興奮躁動,便到處呼喚和找尋醫護人員,值班護士這才開始採取吸痰等措施,但醫生(含在《病人病危通知書》上簽名的住院醫生、上級醫生)一直不見人影,院方更未通知原告準備複查CT、實施穿刺或開顱手術。06:00多,原告發現母親情況越來越危重,提出採取緊急搶救措施,這時護理人員才給母親戴上氧面罩;在吸氧過程中,原告突然發現病房自動供氧設備出現異常。07:15原告母親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三.裁判結果

鑑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結論客觀,二原告與被告均對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考慮患者謝某某因顱內出血(急性左側小腦半球腦出血並破入腦室系統)入院,其自身疾病的嚴重因素應系死亡後果的主要因素,被告過錯診療行為系次要原因。綜合鑑定機構的意見,本院酌定被告對謝某某的死亡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決,被告x省x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鄧某生、鄧某陽各項損失共計207663.80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被告作為一家省會三甲醫院,醫療服務質控機制嚴重缺失,醫療設備存在重大問題,醫護人員違反積極救治的診療規範,且拖延、拒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方辯稱:本案鑑定結果是我方負次要責任,鑑定結果是事後分析,較為苛責,原告要求我方承擔40%的責任不成立。原告的超出訴訟請求的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我方認為應按責任分攤訴訟費、鑑定費,不應由被告全部承擔。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由我方承擔。

(三)醫療鑑定意見:謝某某在x省x醫院診療過程中,醫方未盡到全面的診療義務(如未請心內科會診,未行頭部CT複查,未行氣管插管)等方面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發生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醫療過錯系損害後果的次要原因。

(四)法院觀點:本例患者因顱內出血(急性左側小腦半球腦出血並破入腦室系統)入院,該類疾病屬於一種致死性疾病,病死率較高。本例患者既往有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等病史,急診心電圖提示心房纖顫、Q-T間期延長,電解質提示低鉀(2.75mmolL)、存在心跳驟停的風險,2015年下半年曾在行“心臟介入手術”,術後一直口服“華法林”等藥物,一旦病情變化,進展迅速,其病情兇險,增加救治難度。醫方未能及時全面瞭解病情,採取相關措施,早期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臨床治療效果。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CT檢查造影劑過敏致休克,需依醫療規範對患者實施搶救。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醫療糾紛:腦膜瘤術後未及時糾正低血鉀導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5.“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


分享到:


相關文章: